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实施办法(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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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实施办法(8页).doc
1、_*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
2、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
3、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 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