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质量持续改进6.1 质量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6.1.1 公司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平台,采用信息管理技术,通过质量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6.1.2 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与利用 6.1.2.1 收集的信息应包括: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2 工程建设有关方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3 各管理层次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及工程质量的检查结果; 4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5 同行业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6市场需求; 7 质量回访和服务信息。 6.1.2.2 项目部应通过报表和网络及时收集、传递质量信息。6.1.2.3 公司应通过对质量信息的分析
2、进行评价和利用。6.2 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6.3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方法进行。6.4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公司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人下道工序。 2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3 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 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3、。 5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7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8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品控制的记录。6.5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 对巳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3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 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5 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 6 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6.6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 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 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4 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