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施工成品保护管理制度16.1 为避免已完施工成品受到后续施工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或损坏,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依据施工成品保护措施或方案对工程实物实施保护。16.2 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成品保护措施或编制施工成品保护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交工程管理部门实施。实施前,应向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与安全技术交底。16.3 施工成品保护措施或方案应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顺序上进行周密的安排,防止施工顺序不当或交叉作业造成相互干扰,污染和损坏施工过程产品。16.4 施工成本保护应采取防护、覆盖、封闭、包裹等方式。保护措施内容应包括施工部位、使用材料、工艺方法、节点大样和验收要求等。
2、16.5 施工成本保护措施或方案应包括主体、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施工和竣工移交阶段。16.6 主体施工阶段已完工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或部位:1 柱侧模的拆除应在砼强度达到2.5Mpa或砼浇筑24小时后;2 现浇砼地面的上人时应在砼强度达到2.5Mpa或砼浇筑24小时后;3 现浇砼楼梯踏步;4 人行通道处地面以上1.5m高柱角、墙角;5 其他重要结构部位。16.7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已完工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或部位:1 明确装饰装修的施工顺序,严格按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2 室内、室外天然和人造石材地面、室内木地板的安装;3 室内、室外人行通道处地面以上1.5m高墙面、柱面、墙
3、角和柱角;4 室内、室外楼梯踏步安装;5 室内木门、木护手、木装修及铝合金窗、塑钢窗的安装;6 其他重要装饰装修部位。16.8 机电安装施工阶段已完工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以下部位或材料:1 室内房间地面预埋的电气管线、地暖热水管线;2 室内卫生器具;3 屋面管道安装跨线桥;4 其他重要机电安装部位。16.9 竣工移交阶段已完工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1 制定工程移交计划,明确工程移交的内容、时间、有关资料、参加人员和程序;2 制定工程移交期间的防护计划,明确工程移交期间防护内容,技术措施和资(资金、物资和人员)要求。16.10 现场施工员负责施工成品保护的实施。实施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16.11 质量员负责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的监督,发现保护措施实施不力影响施工质量时,应向施工员及时提出纠正要求并验证。16.12 现场施工员和质量员应分别在工作日记中记录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附件:施工成品保护措施技术交底表施工成品保护措施技术交底表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序号成品保护部位使用材料品种规格保护方式及施工工艺方法验收要求验收编制: 审核: 施工员: 质量员 班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