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规定1.1 项目质量控制应按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强化监督,项目质量员实行公司委派制,非公司工程管理部认可的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2 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公司“一流、超越”的质量方针,不断改进过程控制。公司工程管理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工程管理部有权责令项目停工整顿并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坚持一票否决权。1.3 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1.4 项目质量控制因素应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1.5 项目质量控制必
2、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巳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进行实测实量,其结果应作好记录并公示。1.6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1.7 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1.8 承包人应对项目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9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10 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1.10.1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1.10.2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1.10.3 实施项目质量计划:l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2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 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