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公司工程质量责任管理制度23.1 各工程项目部应依法组织施工,凡需进行工程劳务、原材料、工序、整改、保修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按公司颁布的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和劳务供方控制规定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和报批,并经工程监理的总监审查认可签字;对无资质证明或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包队伍,必须坚决清退。23.2 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制度等有关要求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质量计划。23.3 工程项目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质量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每一工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书面施工技术交
2、底,并严格按分项工程工艺标准组织施工。23.4 在施工过程中,操作班组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施工员应做好专业检查;质检员及时抽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及时核定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质检员必须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23.5 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员、工长、班组长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土建)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路桥),并将质检评定结果交质检员及时核定。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3.6 地基及基础土方验槽(坑)、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以及设计单位和政府质监部门有要求的其他分部分项
3、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3.7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必须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原件五套与施工进度同步;竣工资料归档参见湘建总工字2005141号文件。23.8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技术、施工、质安人员对工程进行观感预评分;得分率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后,再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项目部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公司认定等级后,再提交建设方
4、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项目部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23.9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部在接到通知书后,按合同要求或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必须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其维修费用由项目部承担。23.10 项目部的质检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部签发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所属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的质检员对所管
5、辖范围内存在的危险较大的紧急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报所属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各有关部门审查备案。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整改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隐患的整改方案必须报告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认定,才能进行处理。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23.11 各级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公司工程管理部对省内工程每个月、省外工程每年检查一次;各分公司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至少每
6、月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施工班组要经常性地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检员必须做好工程质量生产日志。23.12 各项目部应按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及时填写质量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虚报,更不得瞒报。23.13 凡申报“优良”工程、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含芙蓉奖)的项目,项目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申报条件、程序、时间、样表及资料(含附件)份数及时填报申报材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优质(样板)工程检查组考核后,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详见项目创优管理制度。 23.14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质量工作
7、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布置本年度工作。公司在考核各分公司上年度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分公司下达本年度质量指标计划。23.15 分公司对所管工程项目在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目标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质量目标责任。各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应于公司年度质量工作会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填报上年度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和本年度质量指标计划。23.16 对经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芙蓉、鲁班工程的给予奖励;对在业主所组织的年度考评中历次评为A等的路桥项目以及为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工程竣工后,经省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业主发放的工程质量奖和工期奖,50%归项
8、目经理部自主支配,50%归分公司。除上述业主奖励外,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以下标准奖励:1 单位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工程的,不奖不罚。2 单位工程质量评为省优质工程的,奖5万元。3 单位工程质量评为芙蓉奖的,奖30万元。4 单位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奖100万元。5 市政工程的金杯奖、水利水电和路桥工程的相关奖项、以及在省外工程获得的当地各类奖项参照同级别的标准执行。23.17 在创省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中,为公司质量上台阶和提高企业信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给予奖励。23.18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0元以内的质量问题,由各
9、经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自行调查、处理;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0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再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提供各种条件,保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23.19 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检验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为项目总造价的2%,并令其整改合格,且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23.20 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
10、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评为不合格,以及使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对项目经理部按项目总造价的4%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处以l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准担任项目经理。23.21 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目标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目标未实现的,除按承包合同中规定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罚款承包总造价的1%。对责任单位按质量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罚。 23.22 受监工程、试验室或其他单位和部门被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除罚款由责任者承担外,另对其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000元。2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1、。1 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和质检员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项目不接受,或项目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或产生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加倍处罚。2 凡被处以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同意擅自复工的,加倍处罚。3 将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使用于工程上,造成加固补强,,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4 工程完工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工程开工前,对导线点、水准点未经复测、检验就使用的。5
12、 干涉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和质检员正常行使工作职权或打击报复的。6 在总公司质安大检查中排名于后三位的,又不积极整改的,每次扣罚该单位1万元;23.24 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损失金额的20%50%罚款,最少不低于30000元,对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另给予行政处分。23.25 因工程质量问题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处罚如下:1 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记录一般不良行为并公示的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从直接责任管理单位的年度奖金总额中扣罚20万元。对造成此行政处罚的项目部,按内部合同的规定处罚。2 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记录严重不良行为
13、并公示的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从直接责任单位年度奖金总额中扣罚30万元。对造成此行政处罚的项目部,按内部合同的规定处罚。 3 凡被建设部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的直接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扣罚直接责任管理单位的全年奖金。4 对发生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责任人员,按集团总公司本部职工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上网登记在案的,扣罚该单位10万元;6 因施工现场质量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法定代表人约谈的,扣罚该单位10万元;7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上网登记在案的,扣罚该单位5万元;8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该单位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