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T-HT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工程施工类和材料设备采购经济合同、前期开发类合同。第二条 公司其它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总公司项目管理部是公司经济合同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标准化的制定、合约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公司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执行评估等。项目公司合约预算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执行部门。第四条 总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类、材料订货类合同的档案管理的检查、监督,项目公司合约预算部负责工程类合同、材料订货合同的保管和保存。第五条 标准合同属公司秘密级文件,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其以公司
2、标准合同的名义对外公示。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一、总公司的合同审批权限1、工程类、材料订货类合同:工程总承包、园林景观、外墙涂料(或面砖)、电梯的订货和安装合同的签订和审批;2、咨询类合同:造价咨询公司合同的签订和审批(工程总承包栏标价的编制、工程结算的审查);3、设计类合同:除专业设计(如燃气、市政管线、消防)外,所有概规、控规、施工图、精装修等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审批;4、销售类合同二、项目公司的合同审批权限1、工程类、材料订货类合同:除总公司负责以外的其他工程合同的审批与签订;2、咨询类合同:项目公司权限内大宗工程合同结算的造价咨询合同;3、设计类合同:燃气、
3、市政管线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审批;4、监理类合同:由项目公司签订审批。第七条 合同签订的流程一、总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流程:项目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填写合同审批单(或OA上发起),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财务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公司项目管理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二、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流程:1、在成本指标范围之内的:项目公司合同管理部填写合同审批单(或OA上发起),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财务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执行;2、在成本指标范围之外的合同:项目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填写合同审批单(或OA上发起),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财务部、经营班子及总经理汇签后,报总公司项目管
4、理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合同签订的其他规定1、合同文本应按照公司标准合同由主控责任部门拟定。原则上,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使用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2、签署非标准合同的,经办部门/项目公司应及时将非标准化合同文本或变更条款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3、某些垄断性合同中,合同另一方有强制性规定的,可按有关部门标准合同执行,但应尽量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修补拟定文本与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4、凡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合同应由审计法务部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后方可签署用印。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九条 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应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严格按合同履行,维护公司的商业信
5、誉。第十条 如发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公司总经理在听取公司法律顾问建议后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必要时项目公司总经理应向总公司总经理口头或书面汇报并请示是否中止履行合同:(一)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合同的付款一、50万元以内的工程、监理、前期类款项支付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发起,经项目公司合约部、财务部、主管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汇签后支付(最终拨付的款项由合约预算部登记工程付款台账)。二、超过50万元的工程、监理、前期类款项支付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开发部发起,经合约部
6、、财务部、主管副总、总经理汇签后支付(最终拨付的款项由合约部登记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报总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三、资讯类、设计类款项的支付资讯类、设计类款项的支付,无论金额大小,经项目公司审批后,报总公司审批后支付。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的权限和流程一、变更权限项目公司所签定的标准合同,如需变更,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经总公司审批后生效。二、变更流程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开发部发起,经合约部、财务部、主管副总、总经理汇签后生效。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一) 合同的单方解除如由项目公司提出,项目公司总经理应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二) 合同的单方解除如由对方提出,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相关解除通知后,立即征询公
7、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向合同签署人汇报,合同签署人将在法律顾问等相关评审后做出决定。(三)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签署人签认。(四) 对合同有效期已届满,但仍需沿用原有合同内容的事项,原则上应须签订新的合同文本,形成新合同。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一)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经办部门/项目公司应填写合同争议报告表,及时地整理和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
8、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函电等;2、发票、收据等有关凭证;3、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4、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 各经办部门/项目公司应根据合同签署人对合同争议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与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协商。(四) 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公司决定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及时整理合同资料,由该经办部门/项目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起诉、应诉。(五) 仲裁、诉讼结果应经合同签署人进行确认。(六) 合同仲裁、诉讼等相关资料文件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第四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公司留存的原件合同不少于3份,其中财务部1份、合约部1份、综合部1份。其它相关部门可留存
9、复印件。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前,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通知、各类合同审批表等所有合同资料),不得遗失、损毁、隐匿、转移、对外泄露。合同终止后,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合同资料并移送公司项目管理部归档。第十七条 合同档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 合同的正本及附件;(二) 双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三) 对方营业执照、资格证、特许经营许可证等资信调查资料;(四) 与合同邀约、应约文件,及有关的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五) 合同谈判文字或录音记录;(六) 正式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七) 合同履行记录;(八) 合同仲裁、诉讼相关文件资料。(若曾发生仲裁、诉讼);
10、(九) 经审批且对方单位确认的合同审批会签表、合同变更审批单、合同结算审批单等;(十) 其它应当保存的重要资料。第十八条 合同保管期限:经济合同短期保管一般为15年以下,长期保管一般为1520年。保管期限届满后,应进行鉴定后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第五章 奖惩规定第十九条 为保证合同履行顺畅,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对合同签订前发现合同条款存在漏洞,避免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酌情处以2000-10000元
11、罚款:1、违反公司制度,未经同意,将合同进行随意肢解的;2、由于工作上的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30万元(含5万)的。二、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辞退:1、由于工作上的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2、合同付款时出现超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向合同当事人泄露相关条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5、与合同当事人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合同其他权
12、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给公司造成30万元以上(含30万)经济损失的;6、未经审批,越权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除对责任人给予辞退外,还可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项目管理部、审计法务部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组织公司各部门/项目公司每年定期开展合同自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不定期的审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合同档案是否完整齐全,合同是否按计划或约定执行,付款情况是否到位,有无漏付、超付等情况。合同检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并进行相关审查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