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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4页).doc

  • 资源ID:343056       资源大小:34.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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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4页).doc

1、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稿)2008-03-2703:37:16(已经被浏览 104 次)一、目的意义一、目的意义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物业市场发展的形势,为了不断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广大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保证物业维修的制度化,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问题制定本方案。二、政策法律依据二、政策法律依据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 年第 13 号

2、,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国法秘农函2007371 号)答复“2003 年 8 月 31 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 379 号,于 2003 年 9 月 1 日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3、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而建设部、 财政部只有 1998 年下发的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 1998213 号,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 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于 2008 年 2 月 1 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至 8%。可见,以上法规的规定在缴交主体和缴交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实施时间的衔接上也有些脱节,造成我省各地在执行上的混乱现象。三、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管的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三、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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