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 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审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第三条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二) 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
2、置图;(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第四条拆除工程在施工 15 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 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细。(一)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设备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用机械设备、扬尘控制、废弃物堆放与清运等情况;(四)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中标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完成施工前期准备。 负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的市和区 (县) 建委, 除依本制度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委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审查通过,同时作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第六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 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