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施工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制度施工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基本工作程序4.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责任。4.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4.1.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1.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4.1.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1.6进行监理工作交底。4.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参照本规程附录 A。4.1.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4.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
2、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4.1.10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1.11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4.1.12结清监理费用。4.2主要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制度4.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查、 审核或审批, 方可实施。4.2.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
3、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4.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查。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4.2.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或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不应支付。4.2.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 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 沟通相关信息;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提前约定。 会议由总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