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奖励制度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奖励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评审专家、处务会参加人员二、奖励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三、奖励条件和标准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
2、量缺陷进行举报,经查证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受理承办人 A 对实名举报材料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举报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五、查证与决定承办人 B 会同承办人 A 对举报材料进行复审,报副处长同意,由承办人 A 根据情况聘请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专家对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查证,提出查证意见,并签名;承办人 B 根据专家查证意见,报处长同意,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违法行为或质量事故、缺陷程度确定是否予以表彰或奖励。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报请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表彰形式或奖励金额,由承办人 A 向举报人发放证书或奖金。六、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长期公布,网址:。七、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图举报人申请审核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材料审查报请批准人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办的材料批准人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查给予表彰或奖励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