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2规范高层建筑项目收费的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城市建设品味,鼓励和引导高层建筑和规模建设项目建设,规范收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层建筑是指地面 10 层以上(含 10 层)的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业主(以宗地为准)一次性报建面积 5 万 m2 以上(含 5 万 m2)、功能配套完善的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第三条对高层建筑和规模建设项目报建的下列收费项目计入综合费率。1、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2、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3、防雷工程技术评价费4、防雷工程施工监测费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6、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8、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9、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0、建
2、筑垃圾处理费1、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白蚁预防费第四条 5 万平方米至 10 万平方米的规模建设项目的综合费率:住宅部分为34.63 元/m2;非住宅部分为 40.75 元/2。2 / 2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方米)的规模建设项目的综合费率:住宅部分为 29.75 元/m2;非住宅部分为 34.85 元/2。第五条高层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层建筑(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综合费率:住宅部分为 36.75 元/m2;非住宅部分为 41.85 元/2。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的综合费率,每平方
3、米降低 15 元,即住宅部分21.75 元/m2;非住宅部分 26.85 元/2。第六条规模建设项目中的高层建筑部分,按高层建筑与规模建设项目的综合费率最优惠一类收费。第七条计入综合费率的收费项目,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并按绥宁县高层建筑和规模建设项目税费一览表(见附件)分解至相关部门。第八条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规划咨询费、城建档案服务费、建筑物定点放线费,合计按每个单体建筑项目 4000 元收取。第九条建安环节的税金、城市道路占用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房屋产权测量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绥政发15 号文件执行。第十条招标代理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房产评估费、地产评估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下限减半收取。第十一条已按规模建设或高层报建的项目,竣工后验收不达到高层建筑和规模建设项目的条件的,应按绥政发15 号文件补交相应规费后,县房产部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自 年 1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