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5 页建筑施工计价的发展制度建筑施工计价的发展制度第一条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由市场竞争形成。适用本计划。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本计划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计划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垃圾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本计划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
2、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 2 页 共 5 页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计划:(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资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依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
3、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依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划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 3 页 共 5 页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