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一、施工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 目的(一)规定各管理层次对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二)指导组织对工程项目各施工分部(包括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二条 范围(一)用于承包责任范围的施工项目所涉及的人员、活动、场所。(二)公司采用 “三、 二、 一”检查模式即恩施市城区工程每月不少于三次,各县市工程每月不少于两次,乡镇及偏远工程不少于一次。第三条 责任(一)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质量检查活动;(二)施工员负责作业活动时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质量员负责施工项目内部自检及质量评定工作;(四)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检验活动的规范性;(五)资料员负责准备
2、外委检验及监理监督检查所需提供证据。第四条 质量评定办法和等级划分(一)各项目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分解进行质量检验;(二)应明确施工质量的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来自于施工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是对分项工程进行综合的质量签发,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补救处理,把质量事故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四)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时对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签订,作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五)质量评定份“优良” 、 “合格”两个等级,评定条件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六)质量评定记录数据应保留允许偏差范围,方
3、便比对;(七)所有质量评定的记录应予以保留;第五条 检验评定步骤、方法的要求(一)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质量意识,同时对所用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自检;(二)协作施工人员,在工作组内部开展互检;(三)施工班组质量员和班组长在下班前或工程阶段完成后,组织人员项目检查当日完成工作质量;(四)主要工序交接时由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交接检查;(五)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实施下道工序施工;(六)施工过程中,在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质量员负责抽检各个分项工程质量情况;(七)大面积砼浇筑、焊接、喷漆等难以实施检验的过程实施前,因对操作人员、设备、技术资料、施工方法实施确认,施工人员因填报“操作申请” ,批准后开始施工;(八)长时间观测项目,应保持施工日记,作为施工检查的记录;(九)施工检查的质量评定结论及时提交监理审批备案。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