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一: 目的目的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二:二: 职责职责4.1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负责人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4.2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4.3公司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4.4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实施。4.5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
2、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五:五: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5.1公司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5.2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属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问题也是质量事故。5.3质量事故性质的界定:5.3.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千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者。5.3.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 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者。5.3.3严重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下述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者。a)建
3、筑物、 构筑物明显倾斜、 偏移, 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纹,强度不足;b)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c)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5.3.4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 2 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或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a)一级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者;b)二级重大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者;c)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重伤 20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者;d)四级重大事故:死亡 2 人以下;重伤 3 人以上,19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