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总则1.1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维护国家、 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279 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 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四安2008238 号)、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四安200973 号),特制定本规定。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
2、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 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2.1 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下。2.2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 元至 10 万元。2.3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2.3.1 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至 30 万元。2.3.2 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
3、故: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至 100 万元。2.3.3 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2.3.4 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 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3 事故报告3.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 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3.2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3.2.1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