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目目录录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主要符号.33 基本要求.43.1 房屋的层数与高度.43.2 场地、地基和基础.43.3 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53.4 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64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74.1 一般规定.74.2 抗震构造措施.74.3 施工要求.105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115.1 一般规定.115.2 抗震构造措施.115.3 施工要求.126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136.1 一般规定.136.2 抗震构造措施.136.3 施工要求.147 木结构房屋.157.1 一般规定.157.2
2、 抗震构造措施.157.3 施工要求.168 生土结构房屋.178.1 一般规定.178.2 抗震构造措施与施工要求.17附录 A砂浆配合比.19附录 B混凝土配合比.20本基本要求用词说明.21条文说明.221 1 总则总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危改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危改房” )的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基本要求。农村危改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农村危险房屋鉴
3、定技术导则(试行) 评定为整体危房(D 级)的,应拆除重建;评定为局部危险(C 级)的,应维修加固。1.0.3本基本要求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度地区重建和新建一、二层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未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自建住房,可以参照执行。对于 9 度设防地区的农村危改房建设,其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标准。对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农村危改房,为保障总体质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应参照本基本要求并按 6 度设防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1.0.4 按本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1.0.5 本基本要求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与技术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