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县城的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设立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临时堆放点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修、拆除以及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堆放。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二章
2、建筑垃圾进场申报第三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申请, 获得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场核准后,方可进场。申请建筑垃圾进场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4)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 日 (法定期限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进场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单次清运建筑
3、垃圾且垃圾量在十立方米/车以下的单位或个人, 清运前需到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填写 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开具单次进场证明。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车辆、 路线等要求凭进场证明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置,并按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制度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建筑垃圾进场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三章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第四条 本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免费受纳松阳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 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 7:00 至 11:30,下午 2:00 至 6:30(具体时间,随季节调整)。第五条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根据进场证明进场,实行“一车一单”制度,临时堆放点管理人员对清运车辆进行登记、驾驶员签字确认;清运单位和个人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报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垃圾需按指定地点规范、分类倾倒,如发现未按要求倾倒垃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