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行业收入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收入管理工作, 准确、 及时计量和记录公司各项收入, 根据国家 会计法和行业财会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公司收入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所负责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1工程结算收入,包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3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无形资产出售利得、非货币性交易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第 2 章收
2、入确认第 3 条公司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1工程施工收入在工程已完工、取得收取工程价款权利或收到工程价款时确认。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3对于跨期项目,如果其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期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 4 条合同收入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作为计量依据。第 5 条在合同结果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做以下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第 6 条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第 7 条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
3、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 8 条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 9 条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 10 条所有施工合同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均由分公司确认,平时在分公司的账表中反映, 每月末以报表形式报公司财务部汇总。 其他收入项目按其内容分别在公司、 分公司确认。第 3 章工程结算收入核算第 11 条分公司以单项合同为会计核算对象,按工程项目确认收入。第 12 条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公司或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