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xx2xx 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爆破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
2、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二)身体健康, 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 / 3(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 xx 只是考试xx3xx 用人单位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
3、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章 4 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3 / 3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