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2建筑承包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分包队伍,强化分包管理,提高公司总承包形象,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分包管理,不断把“南通总承包”品牌做强做大,实现公司战略部署,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发展分包必须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思想。二、分包队伍管理第三条分包队伍一律实行定额、材料核算承包制,一是根据定额确定人工费和管理费,二是分包队伍根据材料使用量及材料的技术性能进行报价(即量价分离),材料由我方供应,根据报价后发放使用超额照价赔偿,节约各 50分成。第四条分包队伍也可根据材料清单对价格和数量一次性包死,所进的材料由我公司验收把关,如发现工减料,对节
2、余材料予以没收,同时对分包队伍按总造价的 10进行罚款。第五条分包单位中标后,一旦与其签订合同,双方均要严格履行合同,我方人员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条分包队伍在施工中遇到困难,项目和分公司要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一定的无偿服务,对合同外的有偿服务,所发生的材料和机具费一律按市场价计取。第七条对分包队伍的管理要求及过程控制,必须实事求是、有理有节,不得出现不尊重对方的行为, 否则发现一次罚项目经理、 技术员、 预算员、 质量员 200500 元。第八条分公司及项目都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如发现分包队伍难以适应公司的管理,必须派专人对其进行耐心的辅导和督促,如发现管理人员有刁难、粗言恶语等
3、不良行为的,罚款 1000 元以上。2 / 2第九条如检查部门发现分包队伍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施工进度、质量上不去,属于分包队伍选择失误造成的,对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项目经理在华运之窗上点名曝光,并给予 2000 元以上罚款。第十条管理人员接受分包单位请客吃饭的, 发现一次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发现有索贿受贿的,按照“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在统计、上报产值和经济收入时,必须把分包队伍产值、经济收入分开单独上报,同时必须把分包队伍进度款和应付、已付材料款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计和财务部门。第十二条分公司对分包队伍工程量审核和付款时,一定要认真把关,如果超付全额由分公司经理、经营副科长赔偿。第十三条分包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公司“票据审批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