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 1.7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 1 目的 1 目的 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2 适用范围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3 引用文件 3.1 设施设备综合控制程序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 术语或定义 4 术语或定义 计量确认:为了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测量设备: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 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5 职责 5
2、职责 5.1 工程部负责测量装置的管理、编号、设台帐、建立帐册。 5.2 保安部负责监控装置的管理、编号、设台帐、建立帐册。 5.3 维修组仓库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入库验收、领用、登记手续,并对储存 在仓库的测量、检测装置作好防护工作。 5.4 工程部制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鉴定计划,并负责与外检、外修部门进 行联系,作好标识,建立档案。 5.5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6 程序要求 6 程序要求 6.1 监测仪器的分类 6.1.1 监控设备:摄像头、红外线监视器、烟感、温感、水喷淋等。 6.1.2 计量设备:电度表、自来水表、蒸汽流量表。 6.1.3
3、 测量设备:压力表、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 6.1.4 单独测量仪器:万能表、兆欧表、钳型表等。 6.1.5 衡器:磅秤、电子秤、台秤等。 6.2 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 6.2.1 工程技术部每年十二月份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编制下年度“年度检测设备 周期校准计划”交工程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周期校准。 6.2.1.1 各部门的计量、监测设备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到达标准期限的监测 装置, 除在有特别规定的检测单位外, 均由市计量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校准。 并由工程部负责联系外检。 6.2.1.2 凡属国家强检的监测设备,其周期受检单和周期合格率均应达到 100%。 6.2.1.3 可进行
4、内部校准的装置,由工程技术部按内部校准规范组织进行 校准。 6.2.2 检定完成后,工程部对设备状态进行标识,并标明有效期。 6.3 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6.3.1 监视和测量装置在发放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在工程部指导下制定设备使 用规范。 6.3.2 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规范进行操作、日常维护和保养。 6.3.3 监视和测量装置在发放使用前,使用人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 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维护和保养。 6.3.4 对偏离准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在更换备用设备后停用、送修,校准 后再投入使用。 6.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保管 6.4.1 在装置搬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
5、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碰撞和跌落,防 止设备受到损坏和降低精度。对移动位置的测量器具,使用前要重新校准。 6.4.2 对暂时不使用或备用的检测设备应贮存在工程技术部仓库并登记在 “监 视和测量装置库存清单” ,贮存环境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采取防锈、防腐蚀 等措施。 6.5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修理和报废 6.5.1 使用人发现所用检测设备损坏时,应评定检测的结果,并填写“维修单” 报工程技术部,内部不能修复的由工程技术部送外修理,修理后的设备应送国家 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详见设备维修运行控制规程 。 6.5.2 装置报废 经计量部门鉴定无法维修的测量器具,由工程部填写“资产报废审批
6、单” , 报总经理审批后报废,工程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上填写“已报废” ,并 报财务部予以销帐。 6.5.3 装置的流转 所有监测设备各部门不能擅自互换、互拆或拆卸,防止发生管理混乱。各部 门遇到人员变动, 涉及到持有监测设备的管理人员需按人事调动有关规定移交或 办理退库手续,持有者或班组不能私自处理。 6.5.4 装置的失效处理 6.5.4.1 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计量、测量、监控装置失灵,操作者视情况 对以前的测量和控制结果重新鉴定,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5.4.2 在合格有效期内的监控、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可疑现象,应 立即停止使用,待排除疑问后继续使用。 6.6 监测记录的归档保存 所有检测设备的质量记录应根据其业务范围, 分别由使用部门或工程部归档 保存。 7 相关文件 7 相关文件 内部校准规范 设备维修运行控制规程 8 记录 8 记录 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计划 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证书 资产报废审批单 维修单 监视和测量装置库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