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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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8页).pdf
1、1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建设单位(个人)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
2、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2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高度在 2.2 米以下(含
3、2.2 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 ,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 2.2 米以下(含 2.2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二)地下室(二)地下室3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 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