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购物公园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出租方:限公司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 的商铺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位于 层内,商铺的编号为 号。第二条 商铺的面积。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率为60%,即实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面积不包含公共使用面积和砖墙厚度)。商铺的具体面积以移交接收时状况量度计算确认为准,面积如有差异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第三条 场地的结构及设施。1、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
2、租赁使用的商铺为以下结构和设施:(1)商铺间隔为 mm砖墙,该砖墙应符合国家建筑及消防安全标准且可耐燃3小时。(2)商铺装设喷淋头、空调风口及感烟探测器。(3)商铺装设独立计量电表漏电保护开关及断路器一套(商铺内其它配电线路各商户负责),出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向承租方提供不少于 千瓦三相电源至商铺的电箱内,如需增容,一切增容申请手续及增容费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商铺的具体结构和附带基本设施以移交接收时确认为准。2、商铺门面招牌及内部装饰由承租方自行设计制作并承担费用。但施工方案须由出租方及其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备案,并不得超过出租方规定的范围。3、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商铺的相关报批手
3、续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第四条 商铺的用途。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用途为经营“ ”品牌。承租方须按规定办妥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如要改变其经营项目为不属于上述类别的须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承租方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守法经营。第五条 租赁期限。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装修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承租方应支付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第六条 租金和租金的缴纳。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租金明细如下:租赁期限月租金
4、(单位:元人民币)小写大写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承租方须于每月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完毕当月应付的全部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租赁期内,月租金自第 年起,每年递增 %。第七条 合同定金。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意支付元人民币给出租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如承租方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关从属合同,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该定金;本合同租赁期内,如因承租方责任导致出租方先行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定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数额,承租方应在日内补足定金(如定金不足支付须另行支付)。该合同定金于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在承租方没有违约且交回定金发票原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由出租方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遗
5、失发票原件,须在出租方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纸原件申请退回定金。若承租方尚有员工工资未付清,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应退回承租方的定金中扣除上述款项支付给员工,并将余下部分退还给承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为确保承租方能使用其承租商铺正常经营,出租方实行统一的综合性商业市场管理服务,服务包括: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卫生清洁、公共治安监控、公共保安值班、公共信息咨询、公共饮用水、公共环境美化布置等;为此,承租方须于每月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月应付的综合服务费元人民币,该服务费从合同开始时起计收取。 此外,出租方亦可应承租方要求提供其他相应的有偿服务,服务费按出租方规定的标准另行收
6、取。第九条 其他自理费用。1、商铺内用电电费根据商铺内的独立电表计量实际用量,由承租方于每月日前向 缴纳。电费标准按政府规定为每度 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政府供电管理部门调整供用电收费标准,则相应向上或向下进行调整。2、商铺内独立程控电话可由承租方自行向电信部门申请报装,但须经出租方同意。3、商场内数字有线电视线路可由承租方向 申请代为统一装设,初装费及有关设备费用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数字有线电视每月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4、承租方因承租商铺及经营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及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承租方自理并准时缴纳。5、政府管理部门明文规定应由承租方缴纳或分
7、摊的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并准时缴纳。第十条 租赁期间商铺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租赁期间,商铺除因结构质量问题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保养外,其他正常使用损耗由承租方负责维护保养;如因承租方使用维护不当,或其他因素造成商铺破损或不安全,均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方如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整改,必须报经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但装修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如遇客观因素需延长装修整改时间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否则视作承租方空置商铺不履行租赁经营义务,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租赁期间,承租方承租使用的商铺内的卷闸、电表、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等商铺设施,由承租方负责维护
8、保养,且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换该等设施,如造成破损,应由出租方修复或更换;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的破损由由承租方承担修复或更换费用,如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引起的破损则由出租方承担修复或更换费用。第十一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有权因检查商铺结构、检修一切设备设施、卫生清洁、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消防检修、经营管理、处理商品销售服务质量投诉等原因随时进入承租方租赁的商铺范围内进行工作。3、有权利进行统一的商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商场经营管理秩序和商场的整体商业信誉,监督承租方守法依约经营,监督商铺
9、的用途。4、有义务于商铺移交时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良好的商铺及商铺设施。5、有义务确保公共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消防系统、公共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6、有义务保障承租方在守法依约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经营。7、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申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手续,并根据承租方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协助。(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守法依约正常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2、有权经报请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3、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办理好有关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之证照。4、有义务自觉遵守商场各项规章制度。该商铺的营业时间从 至 止,如遇投诉及时解决,
10、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5、有义务准时按量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费用以及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要承租方缴纳的费用。6、有义务接受及协助出租方进行统一的商业市场管理,绝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的整体信誉。7、有义务合理使用公共设备设施和承租商铺、积极维护商铺和有关的设备设施,确保商铺及商场的整体安全。8、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提供良好的商品销售服务,不得经销任何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标权、品牌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不得侵犯他人的任何合法权益。9、
11、承租方应自行制作、安装、维护广告牌,如因承租方广告牌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侵权纠纷,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如出租方先行承担责任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在定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应及时补足定金。10、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而暂停营业或空置商铺,应提早 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暂停营业或空置商铺期间,应继续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出租方保留的权利。(一)当需要对有关区域及有关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或整改时,出租方有权对有关区域及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作适当的整改、封闭或暂停,以便进行有关工程。对因此而造成的影响,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二)在必要
12、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向大楼其他部份或与大楼毗连的土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士(如进行维修的承建商等)提供水、电、煤气、通讯、排水、排污及其他公共服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出租方利用该商铺部分或全部商铺),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出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商铺而影响承租方的正常合法经营,应立即按合同约定提供商铺。2、因出租方单方过错导致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的正常合法使用,应立即排除第三人的干扰和自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3、如因出租方无合法出租权,由此所导致的承租方全部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3、。4、如出租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承租方双倍返还定金。(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商铺结构、间隔、设备设施等,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分租、转租、出售、抵押、与任何第三方合营或联营、改变商铺用途、在商铺内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申请擅自停业或空置商铺超过 日,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或未按时补足定金或返还出租方垫付的赔偿款,除补交拖欠款项外,还须以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二十天,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4、如承租方违
14、反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经销任何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不卫生或不安全的食品(饮品)、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标权、品牌经营权、知识产权或侵犯他人的任何合法权益,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因承租方的上述违法或侵权行为,被权利人投诉或追究责任的,承租方须于出租方指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应纠纷。如因承租方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导致出租方被起诉、投诉的,出租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导致的损失、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须承担的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2)如因承租方的上述违法或侵权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次或以上的,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3)如因承
15、租方的上述违法或侵权行为,导致出租方须先行对消费者或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承租方必须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5、如承租方严重违反 商铺消防及治安责任书的约定,视为承租方不履行其租赁经营义务导致全部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可解除本租赁合同。6、无论任何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满不再续约、解除合同等),如承租方逾期不迁出商铺,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处理。7、如因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承租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属合同与附件约定的租金、定金、商品销售或服务质
16、量保证金等一切费用,同时承租方须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如上述款项仍不足以补偿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1、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协助承租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2、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购买商铺内的财产保险并同意委托出租方统一代承租方购买商铺内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否则承租方位于商场范围内的一切财物如受火灾、盗窃和非出租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理。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其他租户财产、人身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3、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使用商铺和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
17、不负任何连带责任。4、租赁期间,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统一的商场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意自愿履行与出租方签订的 商铺消防及治安责任书,保证依法守约经营。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负责该商铺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及财物保管。6、本商铺承租方(签约人、签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承租方授权委托人)为本商铺的安全消防责任人。该安全消防责任人必须按政府及出租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商铺的安全消防工作。7、出、承租双方同意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内容为秘密的、具有敏感度的商业信息,双方均应对合同内容保密;如双方的代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职责关系从出租方或承租方处知悉本合同内容,出租方或承租方均应确保上述信
18、息接受人保守合同秘密。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租赁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政府征用拆迁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及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均应免除违约责任,租金及综合服务费按日计清结算。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日日前,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应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约;如双方均有意续约,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既不通知,又不回复出租方关于续约的通知,则视为承租方不予续约,出租方可在合同期满后将商铺出租给他人。2、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如未就续租本商铺达成
19、一致协议,则承租方须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迁出商铺;迁出前须结清一切应付出租方的款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好歇业手续。 3、如本合同终止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满不再续约、解除合同等),承租方尚欠出租方任何款项未付,承租方完全同意出租方对其在铺内的所有物品有权留置、清点及提存,并对上述物资所占商铺仍按本租赁合同约定计收租金及其他费用。4、不论任何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满不再续约、解除合同等),承租方须于合同终止之日迁出商铺,迁出时除属于承租方所有的商品、货物、家具、办公用品等动产外,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固定物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
20、,否则赔偿出租方的损失。承租方逾期不迁出商铺的,须在占用期间按本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 倍向出租方缴纳临租金。此外,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并同意出租方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合同定金及其他费用。同时出租方有权将商铺内属于承租方的一切可移动物品清点、清出及提存,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上述物品若有遗失损坏,出租方不负赔偿责任,承租方不得异议。5、若在出租方留置、清点或提存承租方物品超过天后,承租方仍未清偿欠款、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物品的清点、提存等费用)及赔偿出租方损失,则出租方有权对上述物品进行变卖或者折价用以抵偿承租方所欠的款项(还包括变卖、折价等费用),如有余额将退还承租方,如变卖或者
21、折价仍不足清偿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讨。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租方和承租方对本合同及 商铺消防及治安责任书的执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起诉讼解决。第十八条 附则。1、本合同自承租方完全缴足合同定金后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出、承租双方共同协商修改,并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商铺消防及治安责任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一经承租方签字确认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必须按等同于本合同遵守履行。3、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需另行签订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的租赁格式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确认该份租赁格式合同的用途仅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为准。4、有关书面通知、文件等,可以挂号邮件送达双方在本合同列明的通信地址,于发出挂号信的第日视为有效送达(如任一方变更地址,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寄原址视为送达)。5、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工商行政部门各执份;本合同的印花税由出、承租双方各自负责。(以下无正文)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