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管理合同甲方: 公司乙方: 公司签署日期:甲 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乙 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和业主签署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租赁位于*购物中心(简称“*购物中心”)的物业。甲方受业主委托,作为*购物中心的商业管理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对*购物中心(含乙方租赁物业,下同)实施商业管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商业管理合同(简称“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 租赁物业坐落及其面积、用途等乙方租赁的物业坐落在()*
2、购物中心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 2、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2014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应与物业租赁合同期限一致。3、 商业管理费和支付方式1231.2.3.1233.1. 合同期内,商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小写):RMB .00,(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计(小写):RMB .00,(大写):人民币 元整。3.2. 支付时间:1) 首期商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租赁物业交付日,支付标准为 个日历月的全额商业管理费,即合计为(小写):RMB 00,(大写): 元整。2) 自第二期开始,乙方应按月于每月1日前支付
3、当月的商业管理费。3.3. 实际租赁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则以乙方该月实际租赁天数按比例收取。3.4.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论任何原因产生歇业、暂停营业、或任何形式终止租约时,在歇业期、暂停营业期、场地搬迁期或空置期均应支付商业管理费。3.5.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与业主的约定,对商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商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6. 乙方应按时将商业管理费等费用汇至甲方下述银行帐户,并在付款当日以传真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应的已付款证明,乙方应承担其付款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公司名称:银行名称:银行帐号:3.
4、7. 乙方亦可依照甲方届时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3.8.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就乙方的商业管理费付款出具正式发票。3.9. 乙方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乙双方确认,若乙方有迟延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代催、代收。3.10. 为促进和提升*购物中心整体的综合商业经营活力,甲方将不定期在*购物中心组织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安排,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推广费等费用。推广费的收费标准和内容以日后甲乙双方约定或补充协议规定为准。3.1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业主交纳的保证金(如有)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5、。3.12.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服务、设施不合格或双方存在争议等为理由,减少或停止支付费用。3.13. 甲方接受乙方支付的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规定及条件的权利。4、 商场管理4.4.1. *购物中心的营业时间为 。乙方须服从甲方对租赁物业营业时间的安排,乙方工作人员须在营业前20分钟进入工作区域,不得以任何借口暂停、中断营业或撤离派驻人员、商品,也不得无故延后或提早结束营业,否则将按照*购物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2. 乙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6、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4.3. 租赁物业仅供乙方用作经营 店铺,品牌为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代理其它品牌,但乙方应当提交品牌授权书,同时应当在品牌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任意延伸品牌的使用范围。若乙方实际经营内容与获授权范围不符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经营。4.4. 乙方须确保进货渠道正规,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索要并保存好进货发票备甲方或相关部门检查。4.5. 乙方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注产品
7、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 服装、纺织品使用说明的标识、标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
8、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6. 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的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4.7.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8.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消费者发票凭证并依法纳税。4.9. 如乙方被顾客投诉三次以上的,甲方经调查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停止经营,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10.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
9、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4.11. 乙方须接受甲方对营业额数据等各类报表的管理。4.12. 甲方拥有*购物中心公共部分的使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机房、设备间、墙面、地面、门窗、楼梯、电梯、消防设施等各类公用设备及设施。4.13. 甲方可根据*购物中心的总体规划制定商业推广活动并安排导购员。乙方应予以全面配合。4.14.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或相关管理规定临时性封闭*购物中心公用区域和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建筑物的
10、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4.15.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并获取收益。4.16.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使用和获取收益。4.17. 甲方有权在*购物中心内举行大型商业活动及获取收益。4.18. 乙方不得对*购物中心或其他商户构成损害或妨碍,不得聚众闹事。乙方与其他商户或顾客在装修和经营中发生矛盾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矛盾双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9.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商品或增加的设备,营业时段发生的物品损失等由乙方负责。非营业时段乙方需保管好物品并上锁,甲方安保负责巡视,以保障乙方财产安全。 4.20.
11、为维护*购物中心经营安全及秩序,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条例,发现各项异常情况随时向甲方报告,乙方不得因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或其他行为影响*购物中心的正常营运。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改正、交付违约金、停止营业或终止合同,乙方另应承担赔偿损害与法律责任。4.2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执法监督检查。 4.22. 若乙方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客户投诉、争议或相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为维护*购物中心经营管理秩序,甲方有权协助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质保金扣抵),且*购物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包含相应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结束合作关系,乙方须无条件退还
12、经营场地,且并不免除其违法经营及造成*购物中心损失的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商誉损失赔偿金等相关费用)。5、 店铺规范管理5.5.1. 乙方的经营范围必须遵守国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开业前,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资质证书、许可证,并在相应的范围合法经营。5.2. 乙方经营的商品中属中外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出示该商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所有权证书或授权经营该商品的授权书原件拓本。5.3. 乙方在开业前应根据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岗位守则、岗位职责,工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5.4.
13、 乙方在公共区域内不得堆置私人物品及货品、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如有发现劝告无效后即予没收或拆除,造成甲方或其他商户损失者将予以全额赔偿。5.5. 乙方的店面陈列以创造清新、有序、优美的购物环境,达到方便顾客选购商品为目的,树立优质有特色的企业形象。5.6. 乙方在店堂内外广告宣传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灯箱)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店铺名称须与租赁合同中内容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用字规范。店堂的门楣广告灯箱和店内灯箱设计要求美观大方,发现坏损或字、标脱落时要及时修补,保持完整。 5.7. 乙方
14、在店堂内进行信息发布时使用*购物中心统一的信息发布告示纸,应遵照*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商品促销活动使用宣传招贴管理规定执行。信息发布以内容简洁、真实、完整、明确为原则,不允许使用“大减价”、“清仓”、“甩卖”、“甩货”、“赔本”、“不计成本”、“莫失良机”等宣传忌语,须用电脑打印字、刻字、美术艺术字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明确标示所发布活动的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不得以告示纸充当价签。5.8. 乙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所示内容为无效。5.9. 乙方应保持橱窗整洁,为了避免消费者出现人身伤害,承租人须在橱窗玻璃及玻璃门上粘贴明显的警示
15、标注线,不得张贴其他信息、发布牌。 5.10. 乙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须向消费者开具购货凭证或商业零售发票,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商品名称、质地等内容,加盖凭证专用章,并应在收款台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提示顾客妥善保存购货凭证。 5.11. 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参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各种培训和会议。6、 服务质量及工作人员管理6.6.1. 乙方须树立“顾客第一”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岗位纪律,掌握本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良好形象,提供优质服务。6.2. 乙方工作人员应自行聘用,有关的聘用、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及社会福利事项应依照政府劳动法令及社会保险的规定
16、办理,如有违反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3. 乙方工作人员应于到职前向甲方申请办理入场证。乙方入场证不得转借,遗失须立即报告*购物中心管理部门,乙方工作人员离职、调职须及时上交入场证,若因乙方未及时收回而导致*购物中心或其他商户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6.4.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从事本职工作,经营食品餐饮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6.5. 乙方工作人员仪容仪表要自然大方、文明用语,态度热诚,禁止于商铺内吐痰、吸烟、饮酒、用餐、喝水、吃零食、乱丢垃圾、使用明火、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扎堆聊天、游戏娱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17、与消费者、甲方工作人员、其他商户人员发生争吵,包括讥讽、议论、嘲笑、挖苦、侮辱、蔑视、指责顾客,如发生此类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将追究乙方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服务人员,乙方应立即给予当事人除名处理。对于发生此类事件对*购物中心声誉造成损坏和不利影响的,甲方将保持追究的权利。6.6. 营业时间内,乙方工作人员应穿着*购物中心规定的统一工装(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及佩戴工牌,服装费和工牌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商业管理制度,服从甲方指导,如因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制度引发的损失、违约金,应由乙方承担。 7、 售后服务管理7.7.1. 乙方的售后服务须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18、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建立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格权益。7.2. 乙方提供的商品无质量问题后,消费者要求退换时,承租人在确认商品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后,应无条件、无争议地实行无障碍退换货。 7.3. 乙方出售的商品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承租人应明确标明“处理品”,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并讲明不履行“三包”责任。 8、 物价计量管理8.8.1. 乙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信无欺的原则。8.2. 凡乙方店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部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应
19、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 8.3. 明码标价使用的商品标价签须经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乙方自行设计的物价签须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方可使用。物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人,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各项目,并由指定物价员签章,应保证物价签项目填写完整。 8.4.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按物价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码标价,并使用降价价签明确标示,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限。 8.5. 乙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时不得利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
20、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而进行价格欺诈:1)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 标本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吐血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价格的。7) 采取价
21、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跳楼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诱骗他人购买的。 10)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 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12)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2、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8.6. 乙方应当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8.7. 乙方应按照法规规定配备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须经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制定日常管理办法,保证按期进行检定。9、 文化娱乐行业管理9.4567899.1. 从事文化娱乐行业的承租人须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2. 乙方必须在开业前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并获得在*购物中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文化娱乐经
23、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以上证照合法经营。 9.3. 提倡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内容,禁止利用娱乐活动及场所赌博,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违法性的、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 9.4.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10、 场所卫生管理 10.1010.1 传染性疾病预防1)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要求,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和设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2) 乙方应按中华
24、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经常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应做到“两熟知”、“两能够”;(两熟知:熟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两能够:能够对传染性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3)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乙方应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严格按照(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
25、定执行。 10.2 食品卫生管理 乙方从事食品、餐饮的,1)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 须在装修施工前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店铺施工图纸审批手续和卫生许可证申办工作,施工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3) 须和甲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和“食品卫生责任书”,并遵照执行,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 开业前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出租人完成监督检验工作。 5) 其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需随身携带,现场检查不能出示者,视同无证。 6
26、) 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A. 保持店内外环境的整洁,存放垃圾的地方每日必须进行消毒。实行消毒明示和标识制度,建立所有消毒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查及记录。 B. 保证店内的餐桌、餐椅、地面、墙面等环境设施的清洁消毒,对多人接触的扶手、门把手、围栏、收银台、马桶冲水把手、卫生间地面、走廊等定期用消毒水及酒精棉球擦拭消毒。 C. 洗碗间、冷荤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的工具、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冷荤间、灶台每餐消毒。洗手池要备有洗手消毒皂或洗手消毒液。 D. 餐饮具、用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消毒好的餐饮具、用具必须定位存放,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采取
27、集中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E. 制售冷荤凉菜和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冷荤及对外售卖等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F.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措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销售人员应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进行销售,防止食品污染。 G. 当日制作的成熟食品当日未能出售完,原则上不得隔夜再行出售。 H. 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溶剂必须对
28、人体安全、无害,并到专业指定地点购买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配比进行操作及使用。7) 乙方因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除自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视为违反租赁合同,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11、 广告促销管理11.1111.1 甲方有权出租物业的外墙、门头、屋顶等外立面,户外的空旷场地,室内公共区域等。11.2 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安装店号招牌的位置,乙方在设计和安装时,方案需报送甲方批准。甲方将尽量满足乙方的形象设计意愿,但可从维护*购物中心的形象和安全出发做妥善的安排或提出修改要求。11.3 乙方如举办各类活
29、动需使用公共资源或空间,应于活动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举办。 11.4 为促进商品销售,提升*购物中心形象,甲方不定期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宣传、广告、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涉及节日、假日、店庆等大型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应以费用或者实际商品的方式进行支持、配合。 11.5 乙方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或收取因活动所获的任何利益,否则依照收受物品价格的五十倍支付违约金。 11.6 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地的出入口或公共走道揽客或散发传单,不得利用播放设备高声造势促销,影响公共环境及其他商户的经营。 11.7 乙方在其承租
30、范围以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在*购物中心幕墙、公共走廊、公用场地张贴、悬挂或安装广告牌、宣传画,如有违反规定经书面通知3日内未自行拆除者,甲方将强制拆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11.8 乙方在室内公用场地安装广告招牌,厚度超过20cm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安装。11.9 乙方的宣传海报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甲方或其他商户形象。11.10 乙方所售商品的广告、宣传、商品介绍、标示、标识,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定。 11.11 甲方在*购物中心内、外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2、 违规事
31、项处理细则12.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对于乙方的违规事实进行劝阻、处罚及索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乙方、其他商户及*购物中心共同利益。特做如下处罚规定: 1212.1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产生违规事实时,可以立即出具违规通知单核实违约金。 12.2 合同期内,乙方违规累计超过3次或不予更正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退出*购物中心。12.3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违约金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13、 其他补充约定 14、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13.131414.1 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费、商业推广费(如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每逾期一天,乙
32、方应按未付款项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或阻止乙方使用租赁物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2 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度租金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物业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2) 乙方逾期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管理费或者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累计超过一个月的;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自身原因连续中断营业 日以上的;4) 乙方违反本合同现场运营管理的其他约定,经甲方提出后
3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5) 乙方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14.3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第三方与甲方就该租赁物业另行签订商业管理合同外,本合同不得解除。15、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4.15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5.2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 不可抗力15.1616.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16.2 如发生不可抗力
34、足以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16.3 不可抗力一旦发生,各方均有在第一时间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及时(三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的报纸刊物提交给对方审阅确认。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 其他约定1717.1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文或其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文或该条文的余下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17.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及/或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通过合同附件或
35、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成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7.3 管理公约及其附件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之处,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协议为准。17.4 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法律赋予各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17.5 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并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递送至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甲 方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传 真:乙 方 : 收件人 :地 址 :
36、邮 编:传 真:(乙方进驻该租赁物业后则应改为该租赁物业之地址。)或递送至至少三天前收到的当事人书面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对于所有通知、其他通信往来,如手递交付,需在递送时由收件方合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即视为送达:如用传真,在对方成功接收即视为送达;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送达。17.6 本合同所称租赁物业是指,乙方以租赁或其它任何方式、名义使用、服务位于*购物中心的物业。17.7 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所称面积均指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17.8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述的日期均包含本数。17.9 除注明为工作日外,本合同所述“天”、“日”,均指日历天数。17.10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述的损失均指实际损失。17.1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对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法律约束力。17.12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17.13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7.14 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 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乙 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