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20040630-1签订日期:2004年6月30日签订地点:广东中山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目录一、 租赁物业二、 租赁期限三、 租金及管理费四、 甲方权利义务五、 乙方权利义务六、 违约责任七、 其它约定八、 合同争议和解决九、 合同生效和终止附件:1、场地位置平面图2、交铺标准3、甲乙双方证照出 租 方: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法人代表:张汝成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承 租 方:李秀华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星槎乡工力村15-19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
2、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租赁大信新都汇商业广场 壹 楼一部分商铺经协商一致,现双方在自愿之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 租赁物业 本合同租赁物业为甲方所有权位于中山市石歧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商业广场” 壹 楼 1F041 号商铺(如附件一所示)。本合同签定前,乙方已对合作店铺进行过实地视察,清楚了解店铺的现状,并确认甲方提供之商铺的使用面积56.87 m,折计建筑面积 94.79 m。商铺的经营范围为“ 依莲凡登、艾希尔女士服饰 ”,主要经营 服装、服饰等 。二、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 两 年,自2004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租赁期届满前90天,乙方如继
3、续租赁该商铺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45天内给予回复是否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三、 租金及管理费1、商铺的租金及管理费按建筑面积 126.60 元/月/ m计算,即月租金及管理费为人民币 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管理费的含义包括新都汇商业广场正常营业时间的中央空调系统、公用水电、清洁、绿化、保安等费用的分摊。2、租金及管理费按月支付,自起租日起即2004年 7 月 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及管理费。如有逾期,甲方以拖欠总额千分之五按逾期日向乙方收取滞纳金。3、乙方需按时交纳因经营产生的各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此外,乙方还须向有关部
4、门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单独向乙方收取时由甲方按有关约定代为收取。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派之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催款通知5天内及时缴清(乙方需另行与甲方之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3日内,一次性支付相等于两个月租金及管理费的保证金即人民币 贰万肆仟元整 (¥ 24000 元) 给甲方。合同期满,甲方在乙方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不计算利息凭保证金收据退还该保证金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存收据凭证。 四、 甲方权利义务1、 依法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管理费。2、 负责直接或交由其它代理机构策划及执行整体的宣传和推广有关的营销活动;指定或委派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3、
5、 负责提供商场总体照明、配套的中央空调、电梯等经营条件,并确保场地产权明确,符合经营需求。4、 负责场地的总体装修,包括地面、天花、空调、消防、正常照明等(详见附件2交铺标准)。5、 负责或委派物业公司对场地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安及停车进行管理,对场地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养护,保障经营秩序。6、 依有关规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所经营的品种、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协助。7、 负责对乙方在营业部分中的营业员进行上岗培训及日常管理。乙方营业员 应注意礼貌,竭诚服务,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并处以相当之罚款。五、 乙方权利义务1、 必须办理
6、合法的经营证照,依法经营,依章纳税,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自负盈亏。2、 依时依约向甲方交付租金管理费以及因经营产生的水电、通信等约定的相关费用。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因乙方过错造成商铺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复及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可对经营商铺进行装修。4、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或将商铺借予第三者经营,否则视违约,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商铺及没收各项保证金,不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而蒙受之经济损失。5、 必须为其商铺内的财物购买财产保险,并对自有物品、现金、设备负责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一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6、乙方保证其经销商品的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
7、经营:6.1经销的商品必须具有产地、厂名、合格证;6.2按行业规定,实行三包,在法规期内实施包退、包换、包修;6.3不得实行欺诈经营,销售处理品应标明处理品字样;6.4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没有中文标识产品;如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有消费者投诉,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为牟取暴利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所经营的产品定价不得超过进价的100%。8、 乙方须支付甲方促销活动资助金 1425 元/年,其赞助项目为:春节赞助费 475 元,中秋节赞助费 475元,店庆赞助费 475元。赞助费于活动月份与租金一并缴交。9、 乙方在此商铺经营
8、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在本地区的销售价格,以及不得经销或陈列未经甲方许可的商品,也不得经销或陈列任何逾期或品质有缺陷或瑕疵之商品。乙方若在本地区其它商场有降价或促销活动,应主动提前通知甲方,并与其以相同内容同期、同时进行。六、 违约责任1 合同期间,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除外),则甲方必须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并按剩余未履行租赁期的租金的20%赔偿损失给乙方。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2 合作期间,如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乙方,乙方须将装修期间免交的租金管理费全部补偿给甲方,并赔偿甲方之一切损
9、失。3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所约如期如数缴纳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缴纳金额的0.5%向甲方交纳滞纳金(逾期缴纳的水电费的罚金另按供水供电事业公司的规定处理);逾期15天仍未缴清,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供电。由此造成乙方的影响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此间,甲方对场地的各项费用照常计收。4 若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场地经营权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场地擅自折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或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3) 拖欠租金或管理费超过一个月;(4) 经营场地被损坏,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补救期内未及时补救,致使甲方权益受损;(5) 未办理合法营业执照;(6)
10、 连续停业3天以上,在甲方书面限期复业通知发出2天仍没营业;则甲方有权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下方式处理:(1) 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场地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2) 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3) 乙方须将装修期内免付的租金管理费全部补偿给甲方;(4) 乙方必须清缴使用商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违约金;(5)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5.合同终止或届满时,(1)乙方应立即迁离并返还甲方租赁商铺,于返还前并应将租赁商铺回复至起租之日时之原状。但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一般破损,不在回复之列;(2)乙方应将所有物品自租赁商铺搬迁并腾空租赁商铺,如于腾空时造成租赁商铺之任何损害,乙方
11、应负责修补,如乙方不为修补,则应补偿甲方因修补该损害所生之费用;(3)任何于乙方迁离后仍留存在租赁商铺之物品,应视为甲方之财产,甲方可任意留置或为其它之处理;(4)乙方迁离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保留商铺外观立面,乙方不得拒绝。因保留之店面外观立面应视为甲方之财产,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七、 其它约定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无故或得不到甲方认可之理由停止营业,凡停业一天,乙方需赔偿甲方声誉损失 2000 元。2. 甲方许诺给予乙方自起租日起壹个月租金优惠,即自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月租金按8000元缴付。3.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之店铺门面装修费用共计8586元。乙方承
12、诺在180天内共分6期每期1431元于缴付租金时向甲方支付。4. 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时间进行营业,不得无故延长或缩短时间。营业期间要做好防盗措施,如有失窃损失自负。下班时,由商场统一负责防盗工作,乙方应按防损部门要求做好防范工作。5. 本合同涉及的有关通知的邮寄或传真,以双方本合同标示为准。期间如有更改,应在变更7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发出3天后视为送达。6.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为对方的商业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保密及防止外泄。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播媒界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八、 合同争议和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解决。
13、在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裁决的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继续履行。九、 合同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生效。2、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李秀华代表人: 代表人:附件一场地位置图附件二交铺标准一、 主体工程楼板承载为350kg/m;层高为4.75 m;柱距为1010 m;二、 装修工程1、 位置区域按红线标示;2、 天/地面:现状交付,甲方已完成地面砖的铺贴;3、 内墙/柱面:现状交付;三、 消防工程按消防规范完成验收;四、 设备与动力1、 空调系统:现状提供;2、 电气系统:220源V电,不少于4 KVA;3、 通信系统:商铺位置设1组电话线,预留1组卡务信息专用计算机线;4、 收银系统:提供信用卡及银联卡专用刷卡1组,商铺自行安排收银系统;附件三甲乙双方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