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票据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1、 由出纳员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签署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2、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库存限制,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送存指定银行。3、 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相关部门领导。4、 不准私自用现金账款抵补现金短款。5、 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十不准:(1) 不准用“白条子”顶替库存现金;(2) 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3)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4) 不准编造
2、用途套取现金或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5)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6) 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7) 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公款;(8) 不准使用各种有价证券代替人民币流通或兑换现金;(9) 不准从销售收入中坐支现金;(10) 不准转移单位收入兑换现金。6、 到银行取送现金超过一定数额的,必须两人以上去送,同时必须由安保人员随行和用专车送取。取送款途中不准到其他场所办事,不准用透明兜袋取送现金。7、 存取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并认真辨别真假货币。8、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 予以批评教
3、育,限期整改,或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 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套取现金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经济、行政制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财会部门现金存放地点必须安全可靠,并应安装自动警报器。10、 逢节假日时,多余现金必须交存银行,并对银箱进行封存。11、 误收伪造、变造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时,必须立即报告银行或公安机关,不得明知不报继续使用。二、票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广场的票据管理,加强对票据的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票据为发票、收据等。1、 发票的领购、开具与管理:(1) 财务部负责向主管发票的税务部门领购发票。(2
4、) 负责领购发票的会计人员应建立发票领购登记簿,及时登记。(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可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章。(5)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保存3年。2、 发票的取得、报销处理的管理办法(1) 经办人员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后,应向对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开具伪造的无用发票。(3) 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收,不予办理报销手续。3、 收据的管理办法:(1) 财务部负责向主管收据的税务部门领购收据。(2) 负责领购收据的会计人员应建立收据领购登记簿,及时登记。(3) 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4) 开据的收据存根联和收据登记簿应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