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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酒店公司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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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酒店公司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13页).pdf

1、上海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颐和家园”售后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 利,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 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 出约定,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条 哈尔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选聘“上海 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本物业公司,提供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开发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

2、公约予以的书 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内的所有条款对于建设单位、管理公司、业主、 使用人、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代理人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四条 哈尔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 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颐和家园小区 ; 座落位臵 工电路 36 号 ; 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河沟 西至 尤家街 南至 学府二道街 北至 工电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3、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 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 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 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会所 ; 2、 地下车库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 常使用物业。

4、 3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 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 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随意改变车库、商服 的使用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 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

5、管理企业,并 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 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 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8:0021:00。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施工,不得进行拆改承重墙和破坏楼板 结构等建设部门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6、各种管线,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影响共同部位,共 4 同施工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人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 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小区内的依法营业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1)门前实行三包责任制。保证无垃圾、无积水、无积雪,符合城市 市容管理规定。自行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冬季清雪工作。 2)营业时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扰民, 按规定时间营业。 3)营业中安全秩序由经营者自行维护。 4)烟道的安装位臵应报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安装。 5)垃圾必须装袋,不得外溢,自行负责清

7、倒。 6)室外商业区域的招牌、广告、霓虹灯应整洁统一。安装牢固,无安 全隐患,电线按安全标准敷设,没有破损。业主必须事先将安装方案报物 业公司登记备案,其安装后效果不得影响其他业户及小区整体形象,方案 须经物业公司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 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者,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入小区。 2.小区车辆凭证出入,小区内业主(住户)自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及 车辆保险单据(无保险单据者需另据相关材料)到小区管理处办理车辆出 入证。固定车位,按

8、位停车。 3.小区建成后园区内禁止停车,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地下车库或业主购 5 买的地上车库内,特殊情况除外如业主搬家、医疗、消防等。如日后小区 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时,物业公司将根据小区道路规划一定区域 作为露天车辆存放场地,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临时出入小区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换取“车辆出入卡” , 记录时间, 时间在三小时内免费存放, 超过三小时、 不足半天的收取 3 元, 全天收取 5 元,车辆离开小区时,司机应主动凭“卡”换回证件,并根据 记录时间交纳费用。 5.因本小区属住宅小区,车辆进入小区时速不许超过 5 公里每小时, 全责了望,出现事故,司机应负全责。车辆在小

9、区内应按位停放,按规定 路线行驶,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大型车辆 (吨以上) ,需办理手续,经管理处同意,按要求行驶及停放。 6.小区管理处对车辆进入小区提供道路,车位畅通、整洁、便利,不 承担各种意外赔偿。诚望各位业主、司机,加强自用车辆的管理,离开车 辆时应做好防范工作,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卡,需与车分 离,确保万无一失。 7.车库、车位及临时出入小区车辆超时存放时需缴费,用于小区内车 库及小区内道路、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环境卫生清扫, 积雪清理。 8.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行驶, 否则,由此引起刮车或其

10、他问题,责任自负;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 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6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 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小区内住宅为坡面屋顶,未预留供水管线,因此不具备安装太阳 能

11、热水器的条件; 9、业户不得在公共地方,公共走廊或门前摆放自行车、拖鞋,或有 碍观瞻的物品。 10、室内采用地热采暖,禁止使用射钉枪、冲击钻等工具在住宅室内 地面及天棚上进行穿凿,打孔,破坏原有层面; 1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3、小区内设有高压裸线,禁止私接、登爬、高空抛物、放风筝等危 险行为(具体高压防护知识见电业局的标识) 。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以上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 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7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 反

12、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饲养宠物的业主要向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出示相关证件; 2、按规定执行动物出户时间:每天 19 时至次日 6 时,宠物出户必须 由主人手牵看护,拉绳不超过 2 米,避免咬伤或惊吓小孩和路人; 3、动物粪便应随时清除; 4、如犬吠或其它宠物经常影响他人休息,主人必须妥善处臵或停止 饲养; 5、小区内禁止饲养鸽子、山羊、鸡、鸭、鹅等家禽,业主应遵守并 监督此项规定的执行。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

13、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 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 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 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 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 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8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 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 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

14、益 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 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 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 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承担原则: 1、物业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所 有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住宅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公共设施人为损坏的

15、,其维修、更 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9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 、 业主手册及各项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 节轻重,可采取制止、批评教育、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 失、要求承担违约金方式,直至进行法律诉讼等处理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设立布告栏,用于张贴通 知、布告

16、及有关管理服务告示,任何通知、布告、告示张贴后,既构成有 效。 物业公司可以在业主欠费 3 个月以上,依法起诉。可以采取电话、书 面、公式栏等方式催交,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照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面积交纳:多 层住宅: 人民币 0.75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人民币 1.50 元/月.平方 米;地上车库:人民币 0.75 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人民币 120 元/月 /个; 地上露天车位: 人民币 80-100 元/月/个。 临时停车按有关规定收费。 物业公司按照供暖条例为业户供暖并收取供暖费用

17、。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 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每 6 个月交纳一次,业主或物业 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和供暖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 室号进行催付;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 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 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

18、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以下费用按实计算: A、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换、可向物业公司提出,所需费 用由该业主负担。 B、业主应如期付清因房屋所有权或物业使用发生的(包括将来发生 的)分摊费用(如维修基金等) 。 C、业主房屋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由 该房屋业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 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 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 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或物业管理企业利

19、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 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11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 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 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 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房产所有权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 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

20、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 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新业主有责任在受让房产前确定前业主已付清转让 日以前的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新业主有义务清偿前业主所欠付 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需发出的书面函件、单据,派专人送达业 主房屋或投送业主的信报箱内。需送达业主本人的,以该业主、使用人或 委托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若 是其他通讯方式,则业主须将其通讯方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以供物业公 司联络。如果有函件给物业管理公司,应直送物业公司办公室,或投入物 业特设的信箱内。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 一份。

21、第四十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 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12 本 人 为 “ 保 利 颐 和 家 园 ” 小 区 栋 单 元 室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臵,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上海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 公司 (物业单位)制定的“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 (以下称“本 临时公约” ) ;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 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 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 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甲方:哈尔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号楼 单元 室 业主/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上海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盖章: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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