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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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4页).pdf
1、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基本政策和原则】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理念, 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2、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 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 2 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公民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区域和流域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职责】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其所派驻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机构的名义实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行 3 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其他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 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升财税政策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