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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区旧城镇厂房村庄“三旧”改造综合及操作细则类政策汇编2018年(4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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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区旧城镇厂房村庄“三旧”改造综合及操作细则类政策汇编2018年(411页).pdf

1、目录 一、中山市 目录 一、中山市.1 第一篇综合类 1 第一篇综合类.1 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8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13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6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的实施意见. 8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5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2

2、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29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39 (已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152 (已废止)中山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192 (已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序改造的实施意见.196 第二篇操作细则类第二篇操作细则类.199199 印发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5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

3、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11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 . 218 二、中山市区(镇)二、中山市区(镇).221 第一篇综合类 221 第一篇综合类.221221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民众镇“三旧”改造鼓励与实施细则的通知.221 中山市石岐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24 第二篇操作细则类第二篇操作细则类.24324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山火炬开发区集约用地项目奖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243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47 大涌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涌

4、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58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78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91 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2 中山市黄黄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332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港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352 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72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关于印发五桂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377 中山市民众

5、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民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的通知390 1 一、中山市 第一篇综合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府20101 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一、中山市 第一篇综合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府20101 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推进 “三旧” 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 2009 78 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 府办2009122 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

6、庄(以下简称“三旧” )改造 工作,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 , 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 将 “三旧” 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 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 遵

7、循“解放思想、尊重历史,规划先行、调整结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稳推进、整体 升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 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优先预留足够 的公共用地及空间,预留比例不低于 1/2 的用地,作为小区道路、绿化等公共用途。 “三旧”改 造规划在控制好片区整体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降低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净地块 的容积率。 2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8、,由分管城建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规划、财政、发改、法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文广 新、农业、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林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三旧”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称市 “三旧”办)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 问题,并按本意见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 (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对镇(区) “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 相应领导

9、机构,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 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指导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提供 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有关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城乡规划局做好“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 和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 权、登记以及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指导和协调镇区拆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 “三旧”改造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负

10、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 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 3 市监察局对市“三旧”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农业、林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管执法、宣传、文广新、税务、工商、人防、 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11、)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6、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7、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而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8、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拆旧腾挪的用地; 9、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 “三旧”用地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原地改造的,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 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建新地块应在土地利用总体

12、 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符合城乡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3、在 2006 年快鸟卫星影像图(或 2007 年 Spot5 卫星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 4 建设用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 2、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

13、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如涉及“飞地”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地 块所在的镇政府负责调查。 (二)依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结合摸底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各镇政府组织编制镇(区)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大纲 , 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中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下简称专项规划 ) ,报市政府批准 后实施。 各镇政府根据 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或修编 “三旧” 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指导“三 旧”工作的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

14、确需对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 5 年,分年度实施。 (三)各镇政府根据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当年“三旧”改造 的规模、地块和时序,经市“三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由镇政府制定“三旧”改 造方案并报市“三旧”办核准后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 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镇政府制定“三旧”改造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 政府审批,改造方案获省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 5 五、改革创新,加大支持鼓励力度五、改革

15、创新,加大支持鼓励力度 (一)开辟“绿色通道”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三旧”改造工程项目审批制 度,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设立“三旧”改造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强化跟 踪服务。各部门要安排专责人员,指导和跟进“三旧”改造项目在本单位内的所有审批事项;按 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 ,压缩工作时限,减少审批环 节,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二)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容积率。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 土地价款;经营性用地改造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三旧”改造

16、项 目实际情况,由改造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三) 加快完善用地手续及用地报批。 纳入 “三旧” 改造范围、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 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之前 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之后、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按 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费、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7、, 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 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 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认真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市拆迁办向各镇(区)派驻“三旧”改造拆迁工作协调小组, 指导和协调有关拆迁工作。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在地价款及市(镇)财政对该项 目所收取规费中按一定比例抵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 “三旧”改造项目在规划报建时可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 2、

18、“三旧” 改造项目属拆旧建新的, 新建面积在拆除面积 3 倍以下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3、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部分封闭运作,用于“三旧”改造项目财政贴息、 “三旧”改造工 作奖励资金及建设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4、经所在镇(区)上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不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 前提下,在“三旧”房产内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 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按法定 程序办理。在办理房产转功能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调整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模。 “三旧”用地

19、改造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 城区不低于 25 亩、镇(区)不低于 20 亩。 (八)适度增加商业建筑比例。 “三旧”改造用地为商住用地的,根据“三旧”改造规划, 经“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商业建筑比例。 (九)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各镇区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 “三旧”改造。除鼓励土 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 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 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 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 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十)落实大区公建配套建设。 “三旧”用地因城乡总体规划调整而改变用

20、途为大区公建配 套用地的,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并加快公建配套建设。 六、强化考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六、强化考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 将各镇(区)推进“三旧”改造的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纳入镇 (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指标体系,并在“三旧”改造市财政收益部分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意 见,对各镇(区) “三旧”改造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 正。对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 “三旧”改造报 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镇政府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21、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镇(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 7 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市“三旧”办汇总后专题报省政府。 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广 泛宣传利用“三旧”改造发展服务业的重点区域、领域及相关扶持政策,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 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要及时总结在创新改造模式、强化市场配置、筹措改造资金、处置历史 问题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以及通过“三旧”改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建设布局、拉动 投资、增加产出和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为加快“三旧”改造营造 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山市人

22、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8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府2011162 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府2011162 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 号) 、 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 号) 、 关 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府20101 号) 、 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 通知 (中府办201049 号)等

23、文件精神,2010 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 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 号) 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粤国土资 试点发2011175 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

24、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 1 月、7 月 分别进行一次调整。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 5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 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 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 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

25、案。 (二)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编制程序。 1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 ) ,经市“三旧”改造办确 认纳入改造范围的,可以视为市政府已同意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9 (1)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 例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要求进行:由原控 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 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对修改后草案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2)不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

26、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 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 查。 2对于未编制控规或控规未审批片区的“三旧”项目,可以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 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 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 1 公顷) ,编制“三旧” 改造单元规划,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对经批准的“三 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规编制或修改程序。 根据以上必要程序在尽可能简化的条件下, 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实

27、施细则, 经市政府批准后 实施。 (三)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全市“三旧”用地控规编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将调查结果报市 政府, “三旧”改造片区尚未编制控规的,由市政府督促镇区限期完成控规全覆盖。 (四)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规编制“三旧”改造方案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 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一)明确历史用地发生时间认定依据。对无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发生时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来认定,统一规范和严格执行用地发生时间 认定标准,确保其真实性。认定的用地发生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中

28、注明,并以此作为完善历史用地 手续报批中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依据。 (二)查清“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现状。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三旧”改造涉及土 地、房屋详细调查,逐宗查清使用人及使用现状,造册汇总。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三 旧”改造办审核后,镇政府(区办事处)对原登记造册的“三旧”改造用地现状逐宗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盖章确认后,可作为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报批时使用现 10 状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为加强“三旧”改造方案科学性,参照省的做法, 各镇区将改造方案上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 国土

29、资源局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必须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核,市“三旧” 改造办收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程序批复。 若无片区控规或与控规不符, 且在总体规划中不属 公共绿地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可先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待控规调整或编制的“三旧” 改造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改造方案审批。 (四)合理处置“三旧”改造用地中“三地”问题。 1粤府办2009122 号文规定的“三旧”改造中,涉及“三地”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 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专项报告市政府 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解决“三旧”用地报批农转用指标。 2 “三旧”改

30、造项目涉及的“三地”面积大于 3 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 10%,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将项目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 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报市政府,依个案处理原则由 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政策。 (五)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并已纳入标图建库 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凭证 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但需避免出现圈地和闲置。 (六)依法完善涉及占用国有用地的“三

31、旧”改造用地手续。 “三旧”改造用地属占用国有用 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 无需办理征收手续, 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办理规定。按粤府办2009122 号文要求,由市国土资 源局制定市级审批权限内“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粤府 200878 号文规定,在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后,可协议出让予原土地使用人。 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 (一)统筹平衡各类改造项目利益,促进各类项目有效实施。 “三旧”改造项目可实行“一案

32、 一策” ,开发建设单位可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向所属镇区提出对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进行容积率 11 奖励和进行异地补偿等方面的申请。 1鼓励各类公共设施的配套。对按规划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 益设施,或者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超过规定的配套用地与建 筑面积标准的,可向政府申请回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2鼓励“新旧结合”改造方式。对按规划实施不能平衡利益的“三旧”改造项目,可采取 在新区的项目申请容积率奖励,进行异地补偿,实现与“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平衡,鼓励有新 区项目的开发单位参与“三旧”改造。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

33、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二)鼓励建设公共停车位及立体式公共人行通道。对提供公共使用超过 500 个车位以上的 配建停车场(库) ,且在改造范围内配置有“港湾式公共汽车站场”等公交设施或立体式人行公 共通道设施的,项目配建车位可按规定的 80%计算。建设地面以上停车库的可不计容积率,但车 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的 30%,且道路退让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财政返还力度。为加大“三旧”改造项目由非经营性用地转功能为经营性用地的 优惠力度, 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旧” 改造项目, 若地上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 在完善缴费手续后,财政分成比例可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

34、00660 号文执行,即市级收 入扣除按 2 万元/亩收取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 50%,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 还。 (四)鼓励改造利用“三旧”资源重点发展第三产业。 1提高“三旧”改造商住项目中的商业比例,在原来商业比例提高到 45%的基础上,适当 再给予优惠,但不得超过 50%。 2加大“三旧”改造项目转功能为商业用途的优惠力度。由工业、住宅、商住等其他用途 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无论地上建筑物是否已取得房产证,在完善缴费手续后, 财政分成比例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 号文执行,即市级收入扣除按 2 万元/亩收取 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 50

35、%,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还。 五、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五、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一)建立“三旧”改造督办通报制度。市“三旧”改造办建立每月督办通报制度,将全市 24 个镇区“三旧”改造项目报批、改造进度等情况向全市通报。对已批项目建立监管数据库, 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逾期未开工项目,督促其尽快上马。 12 (二)建立“三旧”改造考核制度。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镇区“三旧”改 造情况进行督查。 “三旧”改造成果纳入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每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 指标挂钩,改造进度同时纳入市政府季度督办通报。 (三)建立“三旧”改造会审制度和轮值制度。市“三旧”

36、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市“三旧”改造 办建立人员轮值制度,确保“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按时完成。 (四)制定“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流程和操作指南。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加快“三旧”改 造项目业务办理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操作指南,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各有关部门须按办事指 引明确的办理期限完成审批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实现“绿色通道” 。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13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中土函20162360 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

37、有关单位: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中土函20162360 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 发2014119 号)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中山市统筹城乡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方案的批复 (粤国土资耕保函2013147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一、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 (一)为项目落地提供规划保障

38、。高速公路、铁路、城际轨道、机场等交通基础项目,纳入 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交通、水利重点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项目,以及军事设施项 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一律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国家、 省重点其 他类型项目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启动单个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述交通、 水利和军事设施项目(或有市政府相关文件安排的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市政府统筹安 排多划基本农田核减指标, 项目所属镇区负责编制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 厅批准后,按占用一般耕地办理用地手续。 (二)加强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项目类别管理,按照

39、先急后缓、 重点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项目,以及保 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省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其他省、市重点项目及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项 目,从市级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其他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 (三)建立安排年度计划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挂钩机制。将批而未供用地的实际供地率、供 而未用土地的处置率与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 对近五年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平均供地率 小于 60%的镇区,原则上暂停分配下一年度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三重”项目(重大产业 平台、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外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或暂停新增建

40、 设用地报批; 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大于近五年平均供地量的 14 镇区,原则上暂停下一年度除批而未供用地、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三重”项目外的建设用 地供应。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四)执行全市统一的土地供应政策。制定全市统一的年度供应计划,重点保障工业用地供 应,尤其是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创新型产业等鼓励类 项目用地供应。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 、 中国制造 2025 、 “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 地供应,在公平、公正

41、、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 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五)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除军事、保障性住房、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 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 式供地外,其余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六)合理确定供应地块规模。对招商引资项目严格审核投入、产出的相关要求,除国家、 省、市重点项目和“三重”项目用地外,其余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出让用地规模;商品房住宅项目 地块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 210 亩。 新供应地块原则上不能包含市政道路、 公

42、共绿地等公共面积; 出让地块的划定必须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 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 规划部门不得出 具规划条件。 (七)公开出让用地实施净地出让。原则上达到净地标准的地块方可公开出让,各镇政府、 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 )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执行净地出让制度,积极落实土地前期开 发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已批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保进入市场的土地产权清晰,安置补 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已完成,具备有利的供地条件和动工建设条件。 (八)试行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鼓励工业用地试行“弹性年限出让” 、 “先租后让”方式出

43、 让,土地出让年限按不高于 30 年设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年限进行修正。通过“先租后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产权人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凭证到发改、规划、 15 住建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集约 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及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 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九)制定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和投产考核制度。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产业项目用地 指南 ,明确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控制标准。 实施工业项目准入时进行评估,建成投产后进

44、行评价考核。工业用地出让后,履约监管主体为各 镇区,各镇区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可收取不低于总地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三、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三、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十)加强出让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宗地进行规划报建审批,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宗地界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调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配套商业比例等各项规划指标, 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除因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导致宗地范围变化外, 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内容需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提高 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可根据城乡规划

45、调整容积率、建筑密 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的规划指标。 (十一)建立土地供后监管联动机制。制定土地供后监管办法,明确部门职能分工、监管范 围、开竣工管理、动态巡查、考核评价等内容,实行土地供应到项目竣工验收全程监管。建立建 设项目动态巡查制度、开竣工申报制度、竣工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对产权人竣工申报 情况进行联合复核验收,凡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二)开工、竣工时间延期处理办法。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对已基 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产权人应在到期前 30 日内申请延期,经属地镇区 出具核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

46、后,可一次性延长开工、竣工时间。符合延期条 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与产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开 工日期起,延长动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16 (十三)带建筑物的工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出让。2015 年前经批准办理征收和转用手续、 且地上建筑物于 2013 年前已建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如地上建筑物经规划、住建部门核实符合规 划建设要求和质量安全规定的, 经评估后可将建筑物价值纳入地价实施出让。 上述用地若涉及违 法用地的应经依法处理后方可出让。 (十四)鼓励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公共设施、

47、行政办公 等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无须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 鼓励土地整合进行开发建设。 同一产权人名下若干宗非公开出让的相同土地用途的 相邻宗地,在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条件下,可整合作为 一个项目整体开发建设,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合并手续。合并后宗地总建筑 面积不得增加。 本意见公布实施前同一产权人名下若干宗公开出让的相邻工业用地 (出让合同约 定不能合并的除外)因项目建设需要合并土地的,可按上

48、述要求执行。 (十六) 土地整合涉及夹缝地的处理。 同一产权人名下若干宗非公开出让的相同土地用途的 邻近宗地(宅基地除外)整合开发,在符合城乡规划、征得农村集体同意、土地证载面积不增加 的前提下,宗地之间的夹缝地面积在 20 平方米(含)以下或夹缝地面积占若干宗用地总面积的 比例不超过 3%(含)且夹缝地面积小于 1 亩(含) ,可视作测量误差进行宗地界线调整合并。 (十七)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办理要求。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 地,须符合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5 亩、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影像图及现状上盖建筑物基底面 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改造方

49、案应明确对上盖建筑物进行拆建等条件, 按现行的 省“三旧”改造政策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和供地方式执行。 (十八)加快“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对原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标图建库范围、 符合“三旧”改造认定条件、已有合法手续、土地面积为 15 亩以上且改造为工业、商业的“三 旧”项目,属地镇区已将该用地纳入本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中,落实相应建 设用地规模的, 可按现行 “三旧” 改造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地块认定、 改造方案审查手续, 享受“三 17 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增补纳入“三旧”标图建库范围后方可 实施。 (十九)鼓励整合实施“三旧”改造。对原来

50、已办理认定手续且已开发建设的“三旧”改造 项目,鼓励整合周边已有合法手续的用地进行改造,新整合用地须符合“三旧”改造认定条件且 改造用途为工业、 商业, 属地镇区已将该用地纳入本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中, 落实相应建设用地规模的,可按现行“三旧”改造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地块认定、改造方案审查手 续, 享受 “三旧” 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 新整合用地增补纳入“三 旧”标图建库范围后方可实施。 (二十)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宗地后合并归宗进行“三旧”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条件 下,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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