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 2011.4 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
2、七月十六日 总则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 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 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 规划设计。 1.0.2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 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1 的规定。 注释: 居住区根据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 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 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 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 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 (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 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 性。 居住区三级规模的划分,主要依据 为:能满
3、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 同层次的要求;能满足配套设施的 设置及经营要求;能与现行的城市 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 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 等多种类型。 注释: 居住区规划结构,有以居住小区为 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 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 组织居住区三种基本形式(图1-4)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 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 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 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注释: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是根据居住区 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 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
4、地等相互 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式。居民的活 动规律和特点是影响居住区规划结 构的主要因素(图1-5)。 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 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 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 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 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 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并将其纳入规划(图1-6);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 合考虑日
5、照、采光、通风、防灾、 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 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 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 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 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 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 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 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 2.0.1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 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 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 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 共服
6、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图2-1)。 城市小区 2.0.2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 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 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 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 2.0.3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 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 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用地(R) 2.0.4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 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R01) 2.0.5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
7、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2.0.6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 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 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道路用地(R03) 2.0.7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 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居住区(级)道路 2.0.8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 同级。 小区(级)路 2.0.9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 2.0.10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宅间小路 2.0.11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 2.0.12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
8、憩活动设施的、供 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 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配建设施 2.0.13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 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其它用地(E) 2.0.14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 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 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公共活动中心 2.0.15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道路红线 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 2.0.17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 2.0.18根据日照
9、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建筑小品 2.0.19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 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住宅平均层数 2.0.20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住宅类型(表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2.0.21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2.0.22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和人口精密度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
10、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和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与住宅建筑面积精密度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2/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2/2)。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2/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2)
11、与 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精密度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平均层数 2.0.20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住宅类型(表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2.0.21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2.0.22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和人口精密度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和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
12、(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与住宅建筑面积精密度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2/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2/2)。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2/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2)与 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精密度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
13、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 建筑密度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 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 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 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 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 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 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停车率和地面停车率 2.0.32a 停车率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 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 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4、%)。 拆建比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 的比值。 用地与建筑用地与建筑 用地用地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构成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 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 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 规定的代号标示。 注释: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本区 居民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 称公共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 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 四项用地。 其他用地包括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 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 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 道路),在本区内安排的非为本区 居民服务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 保留的各类用地和不可建设用地
15、 (图3-1)。 居住区用地构成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 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 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 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 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 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规 定。 注释: 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 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 比例关系要与居住区、小区、组团 的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必须再规划 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作用主要为: 对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土地使用现 状进行分析,作
16、为调整用地制定规 定的依据之一;进行方案比较,检 验设计方案用地分配的经济性和合 理性;是审批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的依据之一。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应符合表3-3规定。 注释: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建筑气候 分区、居住区规模、住宅层数三项 因素决定。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 区及地理纬度对日照间距要求大小 不同,导致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 占地面积有明显不同;居住区的规 模不同,需配套的设施不同,导致 人均占地面积不同;住宅建筑层数 越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 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 一些。 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控制上限, 以限制建过多的底层住宅
17、。对中高 层住宅上下限指标要求较严格,以 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 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时, 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 一般情况下,纬度较高的地区采用 上限,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住宅 建筑面积标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 限;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居住 区采用下限。 建筑建筑 居住区内建筑分类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 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 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 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 民的要求。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居住区规划布局 规划布局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 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 住宅布局、群体组合
18、、绿地系统及 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 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图 4-1),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 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 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 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 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 居住环境; 注释: 现在许多居住小区实行人车完全分 流,地面除预留必要的消防通道外, 全部留给行人,而车辆则直接进入 地下车库,提高了居住环境的安全 性与舒适性。 规划布局形式 注释: 片状式布局形式指住宅建筑在尺度、形体、朝 向等方面具有较多相同的因素,并以日照间距 为
19、主要依据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构成的群体, 它们不强调主次等级,成片成块,成组成团地 布置(图4-2)。 轴线布局形式通常空间轴线或可见或不可见, 可见者常由线性的道路、绿带、水体等构成。 但不论轴线的虚实,都具有强烈的聚集性和导 向性。一定的空间要素沿轴布置,或对称或均 衡,形成具有借走的空间序列,起着对酌全局 的作用(图4-3)。 向心式布局将一定空间要素围绕占主导地位的 要素组合排列,表现出强烈的向心性,易于形 成中心。这种布局形式山地用地较多,顺应自 然地形布置的环状路网造就了向心的空间布局 (图4-4)。 围合式布局是指住宅沿基地外围周边布置,形 成一定数量的次要空间并共同围绕一个主导空
20、 间,构成后的空间无方向性,主入口按环境条 件可设于任一方位,中央主导空间一般尺度较 大,统率次要空间,也可以其形态的特异突出 其主导地位。围合式布局可以有宽敞的绿地和 舒展的空间,日照、通风和视觉环境相对较好, 但要注意控制适当的建筑层数(图4-5)。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 居住区空间 注释: 居住区内空间由三维的物质要素限定而成。居 住区空间需要人感知其的存在,它和发生在其 中的生活内容在空间的形式、尺度、比例、质 感等物理性要素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关性。居住 区内空间具有层次感,它是由人心理上的安全 感、归属感和私密性要求决定的。 居住区规划设计所考虑的空间主要侧重研究外 部空间,研究如何
21、通过外部空间的筑造营造一 个适合居住的居住环境。 外部空间的构成要素 注释: 外部空间的构成要素可分为基本构成要素和辅 助构成要素。基本构成要素是指限定基本空间 的建筑物、高大乔木和其他较大尺度的构筑物 (如墙体、柱或柱廊、高达的自然地形等)。 辅助构成要素是指用来形成附属空间以丰富空 间的尺度和层次的较小尺度的三维实体,如矮 墙、院门、台阶、灌木和起伏的地形等(图4- 6)。 空间的限定 注释: 外部空间的形成一般具有三种基本的限定方式: 围合、占领、占领物间的联系(图4-7)。 围合的空间具有很强的地段感和私密性;易于 限定空间界限和提供监视;可以减少破坏行为; 可以增进居民之间的交往和提
22、供户外活动场 (图4-8)。 一般情况下,在住宅院落空间的构筑上较多地 运用围合的空间限定方式;在住宅群落空间和 由点状或塔状住宅限定的住宅院落空间的构筑 中,较多地运用实体占领空间的扩张联系来进 行空间限定;而实体占领的空间限定方式则较 多地运用在少量高层住宅的空间限定、街区公 共空间及住宅区整体空间的重点部分。常见的 情况是,在一个住宅区的外部空间构筑中,各 种空间限定方式往往根据具体的条件(如外部 环境、住宅的层数、地形地貌等)以及规划的 构思(如规划的结构等)综合加以运用。 空间的类型 注释: 空间由流动的带形空间和静止的院落空间两种 基本类型(图4-9)。在具体的住宅区规划设计 中往
23、往将这两种基本空间类型进行有机组合, 营造富有边和和特征的居住区空间景观(图4- 10)。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图4-11); 居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 注释: 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首先要重视、体 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南方宜通 透,北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 北方宜南敞北闭;其次,要根据居住区规划的 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 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 间层次丰富,强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 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图4-12)。 住宅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
24、、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 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卫生等要求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规定。 注释: 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从总体上做到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全国共分7个气候分区,见此页图5-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释: 不同建筑气候地
25、区,不同规模大小的城市地区;在所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内的“有效时间带”里;保证住宅建筑底层 窗台达到规定的日照时数即为该地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图5-1)。 日照标准日 注释: 我国南北纬度差约50余度,在高纬度地区比低 纬度地区在同一条件下达到日照标准难度大得 多。统一纬度的统一日照标准,城市规模不同, 用地紧张的矛盾不同,小城市能大道的大中城 市可能很难达到。综合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 划和城市规模两大因素,在考虑实际与可能基 础上,规定冬至日与大寒日为两级“日照标准 日”。 日照时数 注释: 日照时数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控制标准。即 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内,一套住宅中有一间主 要居室获得满窗日
26、照时间不低于规定的时间。 计算起点 注释: 以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作为日照时 间计算起点,见图5-1。 有效日照时间带 注释: 日照标准除日照时间外,日照质量也是重要的 衡量指标。有效时间带是控制日照质量的有效 手段,是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确定的。 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 带为9时至15时。 住宅日照间距 注释: 在住宅群体组合中,为保证每户都能获得规定的日照时 间和日照质量而要求住宅长轴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即为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的确定是以太阳高度角与方位角为依据,利用 竿影日照图的原理来求取的(图5-3、图
27、5-4)。 在实际工作中,日照间距一般采用前幢住宅高度与前后 排住宅之间的距离之比来表示(H:D),经常以1:1.0、 1:1.2、1:2.0等形式出现。 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 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5(含36.5)的自室 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36.5 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屋脊线投影到相邻外墙面距 离,。 特定情况日照标准 5.0.2.1(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 的标准; 5.0.2.1(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 住宅原有日照
28、标准降低; 注释: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 机、建筑小品、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 的室外固定设施,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 降低,但栽种的树木不在其列(图5-5)。 5.0.2.1(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 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间距 注释: 住宅间距包括住宅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住宅建筑空间的控制要求不仅仅是保证每家住 户能获得基本的日照量和住宅安全要求,同时 还要考虑一些户外场地的日照需要,以及由于 视线干扰引起的私密性保证问题。 住宅正面间距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 方位的日
29、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2不同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释: 住宅正面间距不得小于规定的日照间距,日照 间距计算(图5-6)。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值以日照时数为标准, 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 可采用表5-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住宅侧面间距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 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 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卫生因 素,适当加大间距。 注释: 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 在用地紧张的今天,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
30、, 故规范规定的住宅侧面间距仅是按消防要求确 定的最小防火间距(图5-7)。 住宅布置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 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注释: 选择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条件优良、向阳、通 风的地区,避免自然灾害。协调与就业区、商 业中心的关系,减少出行距离与时间。减少环 境污染,与工业区接近时,安排在上风向,设 置必要的隔离。居住区用地宜具有适宜的规范, 方便与城区联系,并留有发展余地。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 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 应利于住
31、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 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 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 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 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 影响(图5-8)。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 公共绿地。 住宅朝向 注释: 住宅的朝向与日照时间、太阳辐射强度、常年 主导风向及地形等因素有关,通过综合考虑上 述因素,可以为每个城市确定建筑的适宜朝向 范围。表5-3为全国部分地区建议建筑朝向表。 朝向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冬季能有适量 并具有一定质量的阳光射入室
32、内;炎热季节尽 量减少太阳直射室内和居室外墙面;夏季有良 好的通风,冬季避免冷风吹袭;充分利用地形, 节约用地。 日照和通风是评价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标 准。 住宅噪声防治 注释: 影响居住区生活的噪声包括三个方面:道路交 通噪声、邻近工业区的噪声和人群活动噪声。 为了控制噪声,需要制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工作 性质、不同生活内容所需要的噪声允许标准。 住宅区噪声防治,主要有合理组织城市交通、 明确各级道路分工,减少过境车辆穿越居住区、 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组团的机会;控制噪声源和 削弱噪声的传递,居住区中一些主要噪声源在 满足使用要求的下,应与住宅组群有一定的距 离和间距,尽量减少噪声对住宅的影响,
33、同时 还可以充分利用天然的地形屏障、绿化带等来 削弱噪声的传递,降低住宅的噪声级(图5-9)。 住宅群规划布置 住宅平面组合 注释: 住宅组群平面组合的基本形式有4种:行列式、周边式、点群式以及混合式。 行列式:住宅按一定朝向和间距成排布置的形式。该形式日照和通风条件良好,便于布置道路、管网,方便工业化施工。整 齐的住宅排列在平面构图上有强烈的规律性,但形成的空间往往单调呆板(表5-4)。为了避免以上缺点,规划布置时常采用 山墙错落、单元错接以及矮墙分隔等方式。 注释: 周边式:住宅沿街坊或院落周边布置,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内院空间,院 内安静、安全、方便、有利于布置室外活动场地、 小块公共绿地
34、和小型公建等居民交往场所,一般比较适合于寒冷多风沙地区。周边式布置主要有单周边、双周边、自由周边 等布置手法(表5-5)。 注释: 混合式:是指住宅布局彩周边式、行列式两种基本形式的结合或变形的组合形式。住宅布局经常以行列式为主,以少量住宅 或公建沿道路或院落周边布置。(表5-6)。 自由式:建筑结合地形,在照顾日照、通风等要求的前提下,成组自由灵活的布置。自由式住宅平面组合主要有散立平面组 合、曲线形平面组合、曲尺形平面组合、点群式平面组合等布置手法。此种手法能较好利用现状地形,减少土石方量,同时 形成活泼、自由、富于变化的空间形式(表5-7)。 住宅层数 住宅层数与层数结构 5.0.5.1
35、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 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注释: 住宅层数的高低影响到土地开发强度、土地的利用 率以及空间环境。 住宅电梯设置要求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 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 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注释: 可利用地形规划住宅,使住宅采用分层入口形式, 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图5-10)。 住宅净密度控制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8 规定。 注释: 住宅建筑净密度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主要指标。 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
36、建筑基底占地面积比 例越高,则空地率越底,即可绿化的土地越少,绿 化环境质量要相应下降。根据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 层数,规定了住宅建筑静密度的最大值控制指标 (表5-8)。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9规定。 注释: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的重要 指标。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高, 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 应越低。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分类与内容设施分类与内容 按功能性质分类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 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37、政管 理及其他八类设施(图6-1)。 注释: 教育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诊所、卫生站等。 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 体育场、活动站、会所等。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各类商店、饮食店、服务站、 邮政局等。 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邮电局、邮 政局等。 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社会服务中心、物 业管理等。 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设施包括变电所、垃圾站、 居委会、派出所等。 按使用频率分类 注释: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使用频率可分为两类, 即居民每日或经常使用的公共设施和必要而非 经常使用的公共设施两类。前者主要指少年儿 童教育设施和满足居民小商品
38、日常性购买的小 商痁,要求近便、宜分散设置。后者主要满足 居民周期性、间歇性的生活必需品和耐用商品 的消费,以及居民对一般生活所需的修理、服 务的要求,要求项目齐全、有选择性、宜集中 设置,以方便居民选购(图6-2)。 按配建层次分类 注释: 以公共设施的不同规模和项目区分不同配建水 平层次,可分为三类。即基层生活公共服务设 施(以3001000户的人口规模为基础),应酔 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站、综合基层店、早点 小吃、卫生站等;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以1 万1.5万人的人口规模为基础),应配建托幼、 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 等;整套完善的生活公共服务设施(以35万 人的人口
39、规模为基础),应配建综合商业服务、 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图6-3)。 定个指标 配建水平与人口规模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注释: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建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 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行分级配建控制(表6-1)既能方便居民 使用,又能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配套公建项目不配或配置不全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建设晚了同样也会给居民 造成生活困难,所以,要求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40、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配建指标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表6-2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2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注释: 千人指标是指居住区内每千居民拥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标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指标)以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通过总指标,可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团等不同人口规模估算出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和总用地。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 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 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 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 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注释: 居住
41、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现状条件及居住 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以及本地区的特点在配 建水平上相应增减,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 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规划布局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 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 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 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注释: 公共服务设计规划布置的方式基本可分为两种, 即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二级或居住 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布置(图6- 4)。 公建中心位置选择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注释: 居住区级公共
42、服务设施,一般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形成居住区中心。而医院由于本身功能的要求,宜布置在比较安静和交 通比较方便的地段,以便居民使用和避免救护车对居住区不必要的穿越干扰。 公建中心位置一般圾四种形式,将公共中心布置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较好的选择(表6-3,图6-5)。 公建中心布置形式 注释: 根据国内外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的实践,居住区公建中心布置形式有三种模式:沿街带状布置,成片布置,沿街与成片集中 布置。(图6-6) 当公建中心沿街布置时,宜将大部分公建布置在道路一侧,减少人流和车流相互干扰;当公建布置在道路交叉口时,可将 公建适当后退,流出小广场,以作人流集散的缓冲。 当成片集中布置时,要根据各类
43、服务设施的功能要求和行业特点成组结合,分块布置,又要注意内部空间的组织以及合理 地组织人流和货流的线路。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注释: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按照分级、对口、配套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般与居住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其中居住区级半径一般为8001000米;小区级一般为400500米;组团级一般 为150200米。 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分期建设 注释: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建设的步骤一致。首先配套基层服务设施(小区级和组团级)。
44、 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居住区可采用规划预留用地,待到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时,一次建成。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规划布置要求 注释: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为保证公共建筑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的 设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规划布置要求 注释: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为保证公共建筑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
45、的设 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注释: 本指标为最小的配建数值,有条件的地区宜多设一些,以适应居住区内车辆交通的发展需要。 绿地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分类 分类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 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 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 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注释: 绿化用地所
46、包括的不仅仅是用于种植各种植物 的土地,在居住区规划中它是指用于种植绿色 植物为主的用地,是构民居住区户外环境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共绿地 注释: 公共绿地是指不属于居住区其他用地、为居住 区全体居民共同享用的绿地,具有使用功能。 如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集中绿地、各类户外 场地(不包括标准的运动场)、居住组团绿地、 较大的住宅院落绿地或场地。公共绿地常用布 置形式(表7-1)。 绿地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分类 分类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 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 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 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注释: 绿化用地所包
47、括的不仅仅是用于种植各种植物 的土地,在居住区规划中它是指用于种植绿色 植物为主的用地,是构民居住区户外环境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共绿地 注释: 公共绿地是指不属于居住区其他用地、为居住 区全体居民共同享用的绿地,具有使用功能。 如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集中绿地、各类户外 场地(不包括标准的运动场)、居住组团绿地、 较大的住宅院落绿地或场地。公共绿地常用布 置形式(表7-1)。 宅旁绿地 注释: 宅旁绿地是指位于住宅建筑周围用于种植绿色 植物并不属于居住区住宅绿地的用地(图7-1), 是居民日常接触最频繁的绿地,主要功能在于 生态与景观方面。 配套公建所属绿地 注释: 配套公建所属绿地指居住区内的
48、配套公建用地 界限内所属的绿地。例如幼儿园、俱乐部、展 览馆、电影院、图书馆、商店等周围绿地。其 绿化布置要满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功能要 求,并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图7-2)。 道路绿地 注释: 道路绿地指居住区内道路用地(道路红线)界 限以内的绿地(图7-3),如花坛、行道树、草 皮等。其功能更多的是具有景观性。 屋顶绿化 注释: 在各种绿地范围内,满足当地种植绿化覆土要 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 绿地,它不仅增加了单位面积区域内的绿化面 积,改善了居住区的视觉卫生条件(避免辐射 热)及建筑屋顶的物理性能(隔热、减燥、减 渗),对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起到独特的 作用(图
49、7-4)。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 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 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 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心公共绿地设置标准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2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 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 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图7-5)。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 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 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2 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