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4 第三章 土地使用5 第四章 开发强度6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6 第六章 空间管制7 第七章 住宅8 第八章 生态环境8 第九章 道路交通9 第十章 市政设施12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13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14 第十三章 附则 1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法律效力 1.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 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法律的有关规定。 1.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 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 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 应当同时遵守土地
2、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 的规定。 2、法定文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本单元的首份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法定文件包括普适 图则、文本。 3、规划范围 3.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济阳路,南至外环线,西至杨思 西路,北至华夏西路(中环线)。 3.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151.01 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 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等依据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等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4.1.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 年)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1
3、 年)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 年)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1 年) 2 4.2 已批复规划依据已批复规划依据 4.2.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 年 国务院批复 4.2.2黄浦江两岸南延伸段地区结构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2.3三林楔形绿地(南片)结构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2.4黄浦江南延伸段前滩地区(Z00080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上 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3 其他相关规划依据 其他相关规划依据 4.3.1浦东新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在编),上海
4、市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 4.3.2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滨江南片地区结构规划研究报告(在编),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3.3世博民居文化实验区(暂名)控制性详细规划 5、规划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楔形绿地总体定位,在统筹考虑发 展与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以适量开发带动生态建设,以适当功能提升地区活动。 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区。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尺度宜 人、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 3)坚持高效集约原则。对规划区内来发展重点地区,特别是轨道交通站点 周边区域,综合考虑实现各类设施服务均衡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5、,按照节约集 约使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提出可开发土地的发展原则。 6、规划控制指标 普适图则中的规划控制线、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 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等均为强制性指标。其中,容积率为上 限控制、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 3 7、规划动态 7.1“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 本保留的地块;保留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等指标由区局认定,并确保其准 确性。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 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在 待建地块土地合同由区局提供
6、,确保其准确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置换”指保留地块内现有建筑置换为其它建筑使用性质,其用地性质可 同步调整,且建筑量不变的情形。 “规划”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 建设。 7.2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 控制与指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 原有使用功能。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前提下,一旦这类土地在启动规划实施前要 求实施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时,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若需开展非一 般性修缮或改造,则必须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相符,并按丙类适 用程序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执
7、行。 7.3 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变、 地块内建筑主体高度基本不变(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 入建筑限高)、建筑面积不大于已取得的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 8、规划更新 8.1 局部地块调整图则。局部地块调整图则。 若因为必要的原因引起局部地块的规划调整, 应按 法定程序修订该地块所在街坊的普适图则。 局部地块调整图则应作为调整后建设 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 适时启动本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修编。 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 的必要依据。 4
8、 8.3 局部调整或修编前控规的法律效力。局部调整或修编前控规的法律效力。 控规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9、规划执行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情况, 按照对公共和相邻地块利益的影响程度和地块 自身发展的合理程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和控制线可按上海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适用程序, 分为甲类、 乙类和丙类适用。 9.1 甲类适用甲类适用: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予以确认。 9.2 乙类适用:乙类适用: 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 通过专家或专业部门论证程序予以 确认。 9.3 丙类适用:丙类适用:通过控规实施
9、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予以确认。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1、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为:适当增加住宅开发,加快推进 “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完善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 础教育设施;在现有道路网基础上合理规划便捷通畅的交通组织体系,完善配 置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各项市政设施配套。 适当增加住宅开发,加快推进 “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完善配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 础教育设施;在现有道路网基础上合理规划便捷通畅的交通组织体系,完善配 置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各项市政设施配套。 功能定位为:宜居综合社区,主要为满足三
10、林滨江南片区建设中当地居民 的动迁安置房和配套需求,同时配以少量商品房、办公开发建设,确保楔形绿 地顺利实施,实现居住社区的多元混合。 宜居综合社区,主要为满足三林滨江南片区建设中当地居民 的动迁安置房和配套需求,同时配以少量商品房、办公开发建设,确保楔形绿 地顺利实施,实现居住社区的多元混合。 2、发展规模 2.1 人口规模: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人口规模是 3.4 万人。其中一期 1.8 万 人。 2.2 用地规模: 本规划区的总用地面积 151.01 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为 145.84 公顷。各类用地情况详见图则“规划用地汇总表” 。 5 2.3 建设规模:规划总建筑面积 140.0 万平
11、方米,其中一期开发用地总建筑 面积 64.15 玩平方米。各类设施建筑量详见图则“技术经济指标表” 。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三章 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 1.1 本控规的用地性质依据地面建筑设施的性质确定。 1.2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规划执行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对用地性质作合理调整,以指导项目的规划实施。 1.3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建筑适建性的相关规定,允许各地块 不超过 10%的建筑量按照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设施。 1.4 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 小卖部、小型餐饮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如控规成果中对此有
12、规定,则以批准 控规为准,如无特殊规定的,则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5 除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别规定外,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建筑占地面积不 大于绿地面积 3%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小 卖部、小型餐饮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 1.6 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民防)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 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关联,或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用地混 合引导表 3-3 的要求。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2.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并参照现场情况 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2.2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若需核实保留和在待
13、建地块的用地界线、用地 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以权证登记的数据作为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 2.3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规划执行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不损害相关利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作 6 合理微调,以指导项目的规划实施。当地块边界合并或细分时,本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各类性质用地和设施可重新布局,但各类性质的建筑总量、比例和建筑 界面控制应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章 开发强度 第四章 开发强度 1、开发强度的计算 1.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以容积率作为控制指标。容积率是地块地 面以上的建筑量与地块面积的商。 1.2 土地出让前,当用地边
14、界按实测调整时,核定地块的建筑总量应为本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调整后用地面积的乘积;土地出让后,当用规划用 地面积与实测用地面积不同时,地块的建筑总量以合同为准。 1.3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有关容积率的执行适用程序,具体参照上 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划执行”章节的内容。 2、容积率的确定 2.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到级、级强度区,单元内所有街坊都适用基 本强度。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1、设施内容 本规划的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详见附 表 1。社区公益性设施和非经营性设施的解释详见技术准则。 2、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
15、设施的位置 7 本规划图则中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号所在的位置是规划建议的位 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 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 调整。 3、学校内运动场(馆)、图书馆的开放共享 学校内运动场(馆)、图书馆宜相对独立布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向社会 开放。 4、实施时序 保证社区公益性设施与地区建设协调发展。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上海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要求,与相应规模的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章 空间管制 第六章 空间管制 1、空间景观构架 根据上位规划和地区特征,本次
16、规划地区空间结构是“一心两轴三组团”。 2、建筑高度控制 2.1 建筑高度采取分区控制方式, 根据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 本规划区域以四级和五级分区高度为主,地区基准高度为约 80 米。 2.2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 有关建筑高度的执行适用程序, 具体参照 上 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划执行”章节的内容。 3、建筑界面控制 3.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界面控制以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作为控制指 标。重点地区的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以“附加图则”为准。重点地区以外的重要 路段,以普适图则中标注的贴线率为准。 8 3.2 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周边,建筑底
17、层 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3.3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有关建筑界面控制的执行适用程序,具体参 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划执行”章节的内容。附加图则控制 要素的相关调整执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章 住宅第七章 住宅 1、控制指标 住宅规划的控制指标是住宅套数、人口净密度、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套 数在普适图则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人口净密度和人均住宅建筑面 积在“技术经济指标表”中表达。 2、住宅套数控制 2.1 本规划范围内规划住宅总套数为 12000 套,其中一期开发用地中各类住 宅套数为 7224 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 35 平方米。 2.2 各住宅组团地块
18、住宅套数值为下限。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有关住 宅套数的执行适用程序,具体参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划执 行”章节的内容。 3、 其他规定 3.1 住宅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参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表 6-2。 3.2 本市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地区、 重点项目中的围合式住宅项目可参照 关 于本市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围合式住宅朝向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生态环境 第八章 生态环境 1、基本要求 鼓励废水回用、 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 鼓励将雨水、 河水作为中水水源。 雨水入渗和收集装置宜设在各类绿地(包括附属绿地)下。 9 2、生态建设 2.1 鼓励乔、灌、草结合
19、设置,保证绿化的质量和生态作用。 2.2 鼓励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其它硬质铺地采用透水材料。 2.3 有条件的河道,应采用自然岸线。 3、人均公共绿地控制 本规划范围内社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 11.25 平方米/人。 4、 绿地率控制 绿地率控制要求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重点地区加强公共绿地控 制,绿化水平区域整体平衡,具体地块绿地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为准;一般地区如控规成果中对绿地率有规定,则以批准控规为准,如无特殊规 定的,则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道路交通 第九章 道路交通 1、道路断面和交叉口 1.1 本规划道路系统和道路断
20、面详见附表 2。 1.2 本规划采用立交的交叉口形式和人行过街通道形式为: 1) 华夏西路与耀龙路交叉口,华夏西路中环线采用高架道路形式,华夏西 路地面道路与耀龙路地面平交; 2) 华夏西路与杨思西路交叉口,华夏西路中环线采用高架道路形式,华夏 西路地面道路与杨思西路地面平交; 3) 华夏西路与东育路交叉口,华夏西路中环线采用高架道路形式,华夏西 路地面道路与东育路地面平交; 4) 华夏西路与沿江路交叉口,华夏西路中环线采用隧道形式,华夏西路地 面道路与沿江路地面平交; 5) 华夏西路与济阳路交叉口,华夏西路中环线与济阳路快速路采用高架全 互通立交形式,华夏西路与济阳路地面道路地面平交; 10
21、 6) 济阳路与上浦路交叉口,济阳路快速路采用高架道路形式,济阳路地面 道路与上浦路地面平交; 7) 济阳路与凌兆西路交叉口,济阳路快速路采用高架道路形式,济阳路地 面道路与凌兆西路地面平交; 8) 济阳路与三林西路交叉口,济阳路快速路采用高架道路形式,济阳路地 面道路与三林西路地面平交; 9) 济阳路与外环线交叉口,济阳路快速路与外环线快速路采用全互通立交 形式,互通立交整体上跨济阳路地面道路; 10) 外环线与耀龙路交叉口,外环线快速路(徐浦大桥引桥段)采用高架形 式,外环线地面辅道与耀龙路地面平交; 11) 外环线与杨思西路交叉口,外环线快速路(徐浦大桥引桥段)采用高架 形式,外环线地面
22、辅道与杨思西路地面平交。 2、交通设施控制线 2.1 轨道交通控制线:轨道交通 8 号线已建成,采用地下线路与车站方式; 地下车站与线路盾构外边线外两侧 10 米以内为规划控制线,地下车站与线路外 边线外两侧 50 米以内为保护管理线; 防护要求:轨道交通线路动工建设后或建成后,任何侵入轨道交通保护管理 线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应按有关规定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2 鼓励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其有关附属设施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及地下 空间结合建设。 3、交通设施 3.1 本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设施详见附表 3。 3.2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同一地块内经营性设施建筑量不增加的前提 下, 非独
23、立设置的交通设施可根据具体建设方案确定建筑量, 适用乙类适用程序。 3.3 动迁房地块的配建公共停车泊位指标可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泊位数量, 各地块配建指标详见图则备注栏。其余地块应按标准配建泊位。 3.4 住宅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6.3.3 条,其它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参照相关标准。 3.5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若必须设 11 置在主干路上,则应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不大于 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 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大 于 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
24、),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与道 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 大于 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与周边住宅、基础教 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若通过建设项目交通评估后,公共停车场库配建 与上述规定不符,以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准。 3.6 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交通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4、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1 快速路沿线禁止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沿线原则上禁止设置地 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且必须离开交叉口 80 米 以上或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自道路交叉口圆曲线的终点
25、算起)。次干路沿线的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离开交叉口 50 米以上或者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支路沿线 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或快速路辅道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 30 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 小于 20 米。道路渠化段禁止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边侧公交专用道的道 路沿线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4.2 距铁路道口 5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应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引道端点 50 米范围 内不宜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桥梁或高架匝道上下接坡段和隧道敞开段的两侧地面辅道
26、不宜设置机动车 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增设进出集散车道,且只能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 米范围内不宜 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4.3 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经交通影响评估论证,地块出入口设置与上 述规定不符,以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准。 5、调整可能 12 轨道交通控制线、车站、停车场和车辆段、风井、出入口的位置,道路断面 和交叉口形式等,均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在项目许 可阶段适用乙类或丙类适用程序。 第十章 市政设施 第十章 市政设施 1、市政设施控制线 1.1 河道蓝线:本地区范围内有 3 条河道,基本为现状保留河道。河
27、道两侧 各有 6-8 米防汛通道。(河道控制要求详见附表 5) 2、市政设施 2.1 本规划市政设施详见附表 4。 2.2 供电 规划新建 1 座 110kV 变电站(07-05)。 现状 220kV 杨思变电站规划废除。 规划在东育路、杨思西路、凌兆西路、三林西路等道路建设电力线路,建设 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架空线或直埋敷设方式。 2.3 给水 保留济阳路下已有的 DN1200 输水管及 DN800、DN300 供水管。 规划在东育路、杨思西路、凌兆东路、三林西路等道路下敷设 DN300 上水 管,以满足本地区的供水需求。 2.4 污水 保留华夏西路、济阳路、外环高速公路下现状 DN100
28、0 污水干管。 规划新增污水泵站(01-01)。 规划在东育路、杨思西路、凌兆东路、三林西路等道路下敷设 DN300-DN400 污水管。 2.5 雨水、排涝 采用缓冲式自流排水模式。规划在地区内各道路下敷设 DN800-DN1500 雨 水管。 2.6 环卫 13 规划设置 1 座环卫休息场所(12-01); 设置 1 座小型垃圾压缩站 (07-01) ; 设置 6 座公共厕所 (04-01、 05-04、 08-01、 07-01、10-01、12-01) 2.7 燃气 保留济阳路下 DN500(0.8MPa)天然气管。 规划在华夏西路、东育路、杨思西路、凌兆东路、三林西路等道路下敷设管
29、径为 DN200-DN300、压力为 0.4MPa 的中压天然气管道。 2.8 通信 规划新建 1 处通信机房(05-04)。 规划在东育路、杨思西路、凌兆东路、三林西路等道路下敷设 9-18 孔通信 导管。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 1、防灾设施 1.1 防洪除涝 规划区内除涝按二十年一遇标准设置,内河最高控制水位 3.75m。 1.2 消防 本地区属前滩消防站责任范围。 1.3 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结合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设施增建,结合市政道路设置避震 疏散通道。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1、历史风貌保护 本单元不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 14
30、 2、地下空间 一般地区地下空间两侧地块开发的控制要求。特别应针对通道出入口、步行 街、停车库或其它设施)与地面建设的关系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 一般地区未作特别规定的,其地下空间的设置,可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规定 地块建筑密度以批准的建设方案为准。 附加图则如有规定, 以附加图则为准。 15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1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 1.1.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1.1.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
31、用“宜” 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1.2 表示相关规定的用语 1.2.1 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 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2.2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1.2.3 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最好”或“ 为宜”。 2、解释权归属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生效日期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从批准公布时生效。 16 附表: 附表: 附表附表 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一览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一览表 设施 类别 设施 名称 设置类 别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32、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设置 形式 备注 设施 类别 设施 名称 设置类 别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设置 形式 备注 社区 级公 共服 务设 施 社区 行政 居委会 04-02 - 300 综合 设置 新增 12-02 - 160 综合 设置 新增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16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服 务中心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100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 商业 菜场 04-02 - 1500 综合 设置 新增 12-02 - 1500 综合 设置 新增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150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 文化 社区文 化活动 中心 04-02 -
33、 4500 综合 设置 新增 12-02 - 360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 体育 综合健 身馆 04-02 - 1800 综合 设置 新增 12-02 - 1440 综合 设置 新增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144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 医疗 卫生服 务点 04-02 - 200 综合 设置 新增 12-02 - 150 独立 设置 新增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2400 综合 设置 新增 社区 福利 托老所 04-02 - 1000 综合 设置 新增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1000 综合 设置 新增 养老院 12-03 5926 8800 独立 设置 新增 17 基
34、础 教育 设施 初级 中学 -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 独立 设置 新增, 规划28班, 待下一步深化研 究 小学 -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 独立 设置 新增, 规划38班, 待下一步深化研 究 幼儿 园 - 04-03 6700 7000 独立 设置 新增,规划 18 班 12-04 7000 7000 独立 设置 新增,规划 18 班 发展备建 用地内 - - 独立 设置 新增, 规划15班, 待下一步深化研 究 18 附表附表 2 道路断面一览表道路断面一览表 道路名称 道路 等级 红线宽度(m) 防护距离(m) 建议断面形式 (附断面图) 备注 道路名称 道路 等级 红线宽度(m
35、) 防护距离(m) 建议断面形式 (附断面图) 备注 华夏西路 (济阳路耀龙路段) 高架快速路 地面次干路 红线 85m 防护距离 7.5m 断面形式 高架快速路双向 8 车道, 地面 6 快 2 慢 高架道路 为城市中 环线 华夏西路 (沿江路耀龙路段) 快速路高架 地面次干路 红线 70m 防护距离 15m 断面形式 隧道快速路双向 8 车道, 地面 6 快 2 慢 隧道道路 为城市中 环线, 上中 路隧道 济阳路 (华夏西路外环线段) 快速路高架 地面主干路 红线 60m 防护距离 15m 断面形式 高架快速路双向 6 车道, 地面 6 快 2 慢 本次规划 建议改造 外环线 (黄浦江济
36、阳路段) 快速路高架 地面辅道支 路 红线 100m 北侧防护距离 25m 南侧防护距离 100m 断面形式 高架快速路双向 6 车道, 两侧地面辅道,单向 2 车道 两侧地面 辅道 杨思西路 (华夏西路外环线段) 次干路 红线 40-45m 断面形式 地面 4 快 2 慢 预留 BRT 通道 东育路 (华夏西路三林西路段) 次干路 红线 32m 断面形式 地面 4 快 2 慢 凌兆西路 (耀龙路济阳路) 次干路 红线 35m 断面形式 地面 4 快 2 慢 三林西路 (耀龙路济阳路) 次干路 红线 40m 断面形式 地面 4 快 2 慢 东育路 (三林西路尽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37、 地面 2 快 2 慢 上浦路 (耀龙路济阳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晴阁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规划二路 支路 红线 16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规划三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规划一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规划四路 支路 红线 20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规划五路 支路 红线 16m 断面形式 地面 2 快 2 慢 19 附表附表 3 交通设施一览表交通设施一览表 附表附表 4 市政设施一览表市政设施一览表 附表附表 5 河道控制一览表河道控
38、制一览表 序 号 河道名称 蓝线控制宽度 (米) 陆域控制宽度 (米) 航道等 级 航道净空 (米) 备注 序 号 河道名称 蓝线控制宽度 (米) 陆域控制宽度 (米) 航道等 级 航道净空 (米) 备注 1 三林北港 35 6 - 3.5 - 2 三林塘港 30 8 七级航 道 4.5 拟取消航 道功能 3 小黄浦江 30 6 - 3.5 - 设施类别设施类别 数量数量 所在街坊编号所在街坊编号 加油站 保留 1 济阳路三林北港北侧 新增 停车场 保留 新增 公交首末 站 保留 新增 1 杨思西路、规划道路东南角 类 别 设施名称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新增/保留/改建) 类 别 设施名称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新增/保留/改建) 供 电 110kV 变电站07052400新增 通 信 通信机房05041200新增 污 水 污水泵站01011200新增 环 卫 环卫道班房1201100 新增 小型垃圾压缩 站 1201、0402150 公共厕所 0401、0504、 0605、0701、 1201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