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1. 初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及相关单位初步验收,对每栋、每单元、每套房间进行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2. 模拟验收:初验合格后,甲方将请物业公司或第三方代表业主进行收楼验收。3. 政府验收:3.1. 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竣工验收。3.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基础工程、燃气、消防、电梯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算书等手续,协助甲
2、方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馆要求,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3.3. 乙方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4. 乙方应在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4.1. 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含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4.2. 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4.3. 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乙方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甲方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亦由乙方承担。5.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计价清单的相关措施费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