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和铁道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细则规定了科技、文书、会计、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方法。第四条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档案
2、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提高全体职工的档案意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档案业务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设施设备,保证档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档案管理干部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是具有独立行文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预决算编制权的单位,均应构成独立的全宗(即立档单位)
3、,均应建立综合档案部门(馆、科、室) ,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档案干部,对本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第九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档案工作人员须取得国家档案局、总公司或省、部(市)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持证上岗。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三章档案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单位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一般由企业领导担任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工程师分管科技档案,由总会计师分管会计档案,由办公室主任分管文书档案,由宣传(政工)部门领导分管声像档案,并担任档案鉴定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