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物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第二章 建筑物名称核准和更名第三条 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2 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
2、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3 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2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4 应当遵循一建筑物(群)一名的原则。一建筑物(群)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5 建筑物名称原则上以宗地权属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宗地权属相同、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6 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7 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 3-6 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8 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的公建类重大项目的名称应当纳入地名规划管理范围。9 符合
3、其他有关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管理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不规范建筑物名称以及项目推广名典型案例,为规范使用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标准如下:1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2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3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3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4 重名的“重”地名:本市内建筑物名称重名或同音。第五条 建筑物名称为属地管理。1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申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批之前,可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研究项目推广名,申请使用的项目推广名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