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 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
2、体土地, 2 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自行确定补偿方案。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监督补偿资金使用。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养和生态补水措施,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按权限分别实施,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生态移民资金通过土地平衡方案解决。平衡资金所涉及用地指标,由市规划资源局协调解决。 第六条 对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土
3、地流转,每年每亩补偿 500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补偿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流转成本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八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 、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 3 补助、奖励等。 第九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由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提出补偿资金分配意见,函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偿资金下达至湿地所在区。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