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pdf(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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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pdf(21页)
1、 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 年 11 月27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
2、、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
3、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 3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