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07 号)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已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
2、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 统筹整合土地整治、 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