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铁十局龙烟铁路站前标段施工爆炸物品, 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及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标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 对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
2、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现行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铁十局龙烟铁路站前标段范围内的工程爆破施工。第二章第二章爆破器材及人员的管理爆破器材及人员的管理第五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安全责任等制度。台帐要清晰记录火工品数量、品名,领2用、使用、回库等相关情况,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必要时要与地方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核对台账,确保
3、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丢失,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爆破班、组长)全部经过公安部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 责任心强并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临时爆炸物品的保管员和看守员。严禁选用老弱病残和协作队伍人员担任看守工作。第八条 本标段爆炸物品库房使用当地民爆公司炸药库, 施工现场不设爆炸物品库房。爆炸物品由有资质的民爆公司根据工程需要适时配送。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严格审查民爆公司的资格证书、营业许可证等资料,选用符合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民爆公司。第九条 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必须 2 人以上共同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要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