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送审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第六
3、条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 8000 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用地为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 D 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 (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 ,且所在地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第七条第七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武汉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