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 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 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
2、招标投标和、 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
3、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