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 1956 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各县(市)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
2、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七条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 1:500 或 1:1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
3、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八条第八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新区未达到 5000 平方米的,在旧城区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民用建筑为 2000 平方米;(二)高层民用建筑为 3000 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附表二 )进行控制。第十条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