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
2、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接受拆迁人委托。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平顶山市城区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和石龙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和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3、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积极协助拆迁管理部门。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 5 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