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建筑面积测算及操/T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杭规发2007458号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房屋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房屋建筑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的条件a)应具有上盖;b)应有围护物;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2、层高在2.20m以上;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房屋建筑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特殊情况:1、门厅、大堂内的回廊,属主体结构内建造,应按主体房屋认定;2、楼梯间、电梯井等按自然层数计算;3、与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不计算面积;4、飘窗飘房屋建筑或无柱、封闭或不封闭计算全部或1/2建筑面积。特殊情况:1、阳台、架空通廊等封闭与否应根据原始设计并结合实地建造情况认定;2、无顶盖室外楼梯按1/2计算;3、独立柱门廊按顶盖投影1/2计算;4、沿街走廊不计面积;5、过街楼、骑楼的底层不计算面积
3、。阳久性上盖、围护结构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n阳台与露台的差异。n阳台界定标准:杭规发2007458号对面积和进深作出限制。阳台计成套房屋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成套房屋筑面积均以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按封闭、不封闭类型及上盖要求分别计算。共用面共用面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n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n层共有建筑面积: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服务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n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共用面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方法。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位,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位,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