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 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
2、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 房产抵押、 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以下简称房屋登记) 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等工作。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分别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
3、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五条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 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七条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五)省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六)地方债券;(七)商业银行授信贷款;(八)廉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