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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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16页).docx
1、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行为,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 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是指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管
2、理中心” )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崇左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时,以自有住房、宅基地(国有土地)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申请的贷款。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南宁市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第六条 贷款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或者在本市工作的;(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含);外地调
3、入职工须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按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权属清晰的房产或宅基地作为抵押;(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八)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购房所在楼盘须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借款申请人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三年内可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内可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三年内可提出贷款申请;集体建房的,按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