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
2、本办法。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 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第四条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 -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
3、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五条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 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第六条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 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 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 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