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第三条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
2、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四条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2第五条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第二章配售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
3、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第八条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第九条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第十条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配售住房职工的资格审核、认定、信访稳定及其他工作。3第十二条腾退已购旧房的价格评估、产权过户等工作由各地区土地房产管理所牵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