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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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16页).doc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接受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
2、清算鉴证,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方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和监控,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
3、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