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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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0页).doc
1、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第四
2、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
3、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