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臵换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2、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臵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臵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
3、转让公有住房。第六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第九条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第十条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